本报讯(记者 沈右荣 实习生 孙红玲)开发商未办下竣工验收备案证就几次通知业主收房,业主起诉开发商违约索要违约金,开发商反指责业主未按约定交存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导致交房不成,是业主违约。那么,违约交房责任,到底归谁?
2012年6月,刘某购买东西湖金银湖银湖水榭小区一套房屋,购房合同约定当年12月30日交房。后刘某缴纳44.9万现金,余款26.6万元通过银行按揭。
当年12月24日,开发商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称具备交房条件,当月29日起正式交房。去年3月28日,开发商电话通知刘某前去收房,刘认为开发商违约,双方对违约金未达成一致,刘未收房。
去年7月,刘某向东西湖法院起诉,索要违约金2.8万元,但开发商称逾期交房系刘某造成的,原因是刘某未依约交存维修金。
据了解,不少业主因交房之事与开发商产生纠纷,多位业主向法院起诉,讨要违约金。
法院先后向建设局、房产局、供电局等多个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去年1月21日,开发商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等。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刘某在办理交房手续前,应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指定地点交存,凭交存首期住宅转型维修资金的发票办理交房手续。但开发商没有证据能证明其曾经向刘某发放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故刘某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是逾期交房的根本原因。
虽然开发商在媒体上发布了交房公告,但到去年1月21日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此时才达到交房法定条件。法院认定,去年3月28日应算作交房时间,开发商逾期交房时间共87天,按照合同约定的万分之二计算,开发商应付给刘某12450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