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李璟 通讯员 秦法)卡上44986元被他人转走,自己却并不知情。客户认为银行监管不到位,应为自己的损失负责,遂起诉状告银行。近日经青山法院审理,受害客户可向转走存款的第三人主张权利,而银行不需赔偿。
存款被转走,老储户状告银行
60岁的陈先生在武汉上班,是某银行武汉支行的老储户。2010年3月,他为银行卡分别开通了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功能,银行为其提供了“E路通”服务。
然而去年1月27日,陈先生卡上44986元被人取走,第二天他才知道,于是便立即和银行取得联系,并报警。警方调查发现,存款被人通过网银转至另一银行名为陆某的账户中,之后陆某又将钱全部转出。此外,陈先生的账号曾多次被人上网登录过,但他表示这些均非自己本人或家人所为,明显是遭人非法盗用。他认为银行安全措施监管不到位,导致自己的损失,遂诉至青山法院,要求判被告银行赔偿自己损失44986元。
法院:可向转走存款之人主张权利
去年5月28日,法院立案受理。被告银行称,陈先生在开通网银时,银行已对其进行了安全告知,而其存款被盗是因陈先生本人对磁卡管理使用不善、泄露密码所致。且案件发生后陈先生和银行均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没有侦查终结,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故应该先刑后民。
法院审理查明,虽本案已先于公安机关立案,但仍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按规定,被告银行不能以第三人是否犯罪来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但原告陈先生并无证据证实存款被人非法转走,故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若客户身份认证要素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形,应立即挂失或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渠道。在挂失或终止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及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均应由客户负责。
法院认为,陈先生可向陆某主张相应权利,故判决被告银行不应赔偿其损失,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