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4月3日讯 光大乌龙指案主角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今日在北京一中院公开庭审,证监会代理人表示,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75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2条第11项进行认定内幕交易。杨剑波提出对法律进行解释是全国人大的权利,可见杨剑波也没有立法解释权。法律规定证监会有权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明显影响的信息进行认定,本案中,证监会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证监会代理人表示,2013年8月16日上午在异常交易发生后,光大证券在只有自己掌握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对冲操作,违法所得达到了八千七百多万元,情节十分恶劣,原告具体实施了下午的交易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杨剑波提出行政处罚要严格依据法律进行,证监会做出的两被诉决定恰是依据该原则做出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杨剑波诉讼请求。
此前,杨剑波在庭审中多次炮轰证监会,称证监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归咎错误”。并称证监会“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对光大乌龙指处罚一案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以下为文字实录: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被告根据《证券法》第75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2条第11项进行认定内幕交易。既然原告提出对法律进行解释是全国人大的权利,可见原告也没有立法解释权。法律规定被告有权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明显影响的信息进行认定,本案中,被告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法律依据需要公开,被告依据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经处于公开状态不存在不公开问题。关于相关信息是否于8月16日下午1点之前公开,一点之前出现了多种传言,原告代理人将一种传言定义为信息披露,为何就能认为光大乌龙指是信息公开披露而其他的是信息揣测?证券法已经规定上市公司信息必须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是维护市场秩序当然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不能由媒体的揣测进行代替。关于中性策略,对于光大证券下午进行交易行为,并不是在执行一个具体的书面合同,指令和计划,书面合同、指令和计划是有具体内容的,而不是光大证券投资部一般的管理规定。原告在光大证券整个事件中,无论是上午突发事件还是下午进行相关交易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原告在这个过程中是专家是行业领先人物,光大证券也是作为专业性机构而非一般投资者,对自己行为后果也应有更加清醒的认识。2013年8月16日上午在异常交易发生后,光大证券在只有自己掌握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对冲操作,违法所得达到了八千七百多万元,情节十分恶劣,原告具体实施了下午的交易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提出行政处罚要严格依据法律进行,被告做出的两被诉决定恰是依据该原则做出的。综上,我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3:25:34]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地辩论意见在法庭调查部分已经陈述过了。原告所称下午对冲交易是既定中性策略,是与上午突发事件有关系吗?
[原告]:下午的做空和上午72亿元的突发事件组合在一起是中性策略。 [13:26:38]
[审判长]: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起诉意见。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13:2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