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4月3日讯 北京一中院西中法庭公开审理“光大证券被罚内部交易 辩称只是错单交易信息”案。2013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杨剑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杨剑波不服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认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及其并非杨某他直接责任人员,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两被诉决定。
杨剑波在庭审中表示,自己不是下午的决策人员,到现在为止也不认为下午实行对冲行为违法。8月16日他执行决定,在此过程中没有个人决断,不应当给公司决断负责责任。
杨剑波给出的理由是:1、执行公司既定交易安排,是执行公司工作制度,是一种岗位职责所决定的工作任务,不是他本人的独创、也不是他本人发明。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有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在对冲交易下单,交易员有很大的权利,策略投资部门只要按照制度实施,这是公司预先安排的。2、他在8月16日下午负责对冲交易也是根据公司管理层决定实施的,被告已经宣读了会议纪要,该纪要是8月16日中午做出的,在参会人员当中他并非光大证券公司高管,也不是决策层人员,只是投资部的部门经理,他负有执行公司管理层决定的当然义务,这也是现代企业对于员工必须拥有自觉性、执行型企业文化的要求。如果他不执行本单位的工作制度也不执行本公司的管理层的管理决定,不仅有悖于公司内部管理,也有悖于职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如果有人需要对错单交易负责的话,负责人不是他。
针对杨剑波的辩词,证监会表示,根据原告交易笔录以及交易情况说明、光大证券会议纪要,当时参加会议的四个人员,均证明杨剑波不仅参与了决策会议,下午交易是由杨剑波提议的并且由其具体负责执行。光大证券上午突发事件发生在策略投资部,杨剑波在光大证券整天事件中是核心人物,杨剑波在下午决策会议和内幕交易中发挥了不同作用,认定法定代表人总裁是直接负责人而杨剑波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剑波表示:当时,我已经尽到了作为公司员工应作的事情。任何机构、单位决策层会议形成决定不能因为参会人员的多少而将所有参会人员纳入决策层范围内,参加了会议不意味着是光大证券下午的决策人员,尽管光大证券法定代表人等人认为下午行为是我的建议,这一点并不奇怪,因为8月16日的意外事件发生在我的部门,只能按照公司对于该部门的工作制度进行相关处理办法,可以说明我是忠于职守的,不能说我对公司作出了决定。
以下为文字实录:
[审判长]:原告对两被诉决定对其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否认可?
[原告]:不认可。原告认为自己不是下午的决策人员,到现在为止原告也不认为下午实行对冲行为违法,原告认为不是直接责任人员是针对被告作出的决定书上的观点。1、执行公司既定交易安排,是执行公司工作制度,是一种岗位职责所决定的工作任务,不是原告本人的独创、也不是原告本人发明。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有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在对冲交易下单,交易员有很大的权利,策略投资部门只要按照制度实施,这是公司预先安排的。2、原告在8月16日下午负责对冲交易也是根据公司管理层决定实施的,被告已经宣读了会议纪要,该纪要是8月16日中午做出的,在参会人员当中原告并非光大证券公司高管,也不是决策层人员,只是投资部的部门经理,原告负有执行公司管理层决定的当然义务,这也是现代企业对于员工必须拥有自觉性、执行型企业文化的要求。如果原告不执行本单位的工作制度也不执行本公司的管理层的管理决定,不仅有悖于公司内部管理,也有悖于职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如果有人需要对错单交易负责的话,负责人不是原告。
[被告]:根据原告交易笔录以及交易情况说明、光大证券会议纪要,当时参加会议的四个人员,均证明原告不仅参与了决策会议,下午交易是由原告提议的并且由其具体负责执行。光大证券上午突发事件发生在策略投资部,原告在光大证券整天事件中是核心人物,原告在下午决策会议和内幕交易中发挥了不同作用,认定法定代表人总裁是直接负责人而原告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原告]:当时,我已经尽到了作为公司员工应作的事情。任何机构、单位决策层会议形成决定不能因为参会人员的多少而将所有参会人员纳入决策层范围内,原告参加了会议不意味着他是光大证券下午的决策人员,尽管光大证券法定代表人等人认为下午行为是原告建议,这一点并不奇怪,因为8月16日的意外事件发生在原告部门,只能按照公司对于该部门的工作制度进行相关处理办法,可以说明原告是忠于职守的,不能说原告对公司作出了决定。 [12:15:16]
[审判长]:被告还有补充吗?
[被告]:原告在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过程中发挥了较大作用。
[原告]:8月16日原告执行决定,在此过程中原告没有个人决断,原告不应当给公司决断负责责任。 [12:15: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