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评级机构标准普尔评级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标普)27日最新观点称,中国政府近日出台有关允许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规定,中资银行可能由此受益。但标普也指出,优先股的发行不会实质性增强中资银行今年的资本实力,因为市场对此类工具的偏好尚未得到检验。以下是观点全文:
标普资深董事廖强表示:“我们相信,大多数上市的中资银行将考虑发行优先股来增强其资本基础。中资银行的资本结构以普通股和留存利润为主,从而为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工具来增强监管资本留下较大空间。”
新规定允许上市中资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这部分股票可强制转换为普通股。中资银行还可公开发行优先股,但这部分股票不得转换为普通股。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3月21日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自巴塞尔III推出以来,大型中资银行都已经达到了其提出的资本要求。但是,由于它们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信贷强劲增长以及我们预计它们的利润增速将在未来几年内放缓,因此它们需要不断地补充资本。
如果中资银行的优先股被作为一级监管资本处理以及期限超过20年,则符合我们对“中等股权性质”类别认定的混合资本工具准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计算调整后总资本(计算风险调整后资本比率的分子)时可以将优先股总额占发行“调整后普通股”比率设定为最多33%。
但是,我们预计优先股的发行不会实质性增强中资银行今年的资本实力,因为市场对此类工具的偏好尚未得到检验。此外,只有少数几家银行今年获得试点资格。如果银行发行的优先股主要由其他银行持有,则银行业所获得的这种好处就会打折扣。
我们认为,根据我们的风险调整后资本框架,中国七大商业银行的风险调整后资本比率未来几年可能保持在6%-7%,表明资本实力为“一般”。但是,如果某些中资银行在未来几年内能够实质性降低信贷增速、显著增强资本基础以及将利润保持在合理水平,我们对它们资本实力和收益的评估意见就会改善。
廖强表示:“我们预计中资银行的优先股将符合一级监管资本要求,因此可适用我们的混合资本评级方法论中的评级方法。我们对此类工具的债务评级的基础是发行行的个体信用状况,而非其发债人信用评级。”
我们认为,我们在对很多大型中资银行进行发债人信用评级时考虑的政府特别支持因素可能并不适用于这些银行的巴塞尔III混合资本工具。这是因为这些工具的设计目的就是在政府向一家发生损失的银行和优先借款人提供特别支持前消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