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武汉中院:超时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可不予受理
本报讯(记者 李璟 通讯员 王田甜 李丽)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两年后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遭社保部门拒绝。记者昨从武汉中院获悉,该案因超时申请工伤认定,法院二审判定社保部门可不予受理。
员工家属申请工伤认定遭拒
当事人小鲁是武汉某印刷厂职工,2011年2月21日,她骑电动车下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被鉴定为脑外伤致精神障碍。刘女士认为,女儿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应属工伤。去年8月20日,刘女士向黄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因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1年时限,遭到社保部门拒绝。
刘女士认为,之所以超时限提出申请,是因为小鲁一直在住院治疗,期间耽误的时间不应该计入时限,于是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刘女士的诉请,刘女士不服,向武汉中院上诉。
因超时1年申请 终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刘女士在事发后两年多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于近日判定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虽然小鲁一直在治疗期间,但她的近亲属完全可以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适当申请延长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