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评论员 郑景昕
近日,陕西、吉林、湖北三省接连曝出的幼儿园给幼儿喂食处方药事件令人震惊。据媒体报道,幼儿园之所以喂药与园方为增加幼儿的出勤率、增加幼儿园的收入有关,而出勤率之所以与幼儿园收入相关,在于根据相关规定,幼儿若请假没有上学,即可以从幼儿园退回相应学费。
对于身体弱的幼儿来说,生病请假较为常见,哪怕是感冒,请个病假可能就需要十天半个月之久。加上幼儿园里孩童比较密集,一旦有人感染诸如感冒这样的传染病,就很容易互相传染。因此,在学费按月缴的情况下,家长要求幼儿园退回孩子请病假期间的相应学费,成为了一种普遍诉求。
2011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让这种诉求从此有了法规上的依据。上述《办法》第十五条指出,“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此后,各地根据该办法分别制定了各自的暂行办法或实施细则。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于2013年5月3日发布了《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这份细则的第十九条就幼儿因故退(转)园时的退费做出了具体规定,“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
《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也指出,“幼儿中途转园或因故退园、请假的,保教费按以下标准退还幼儿家长预收费用:幼儿实际在园不足半月的,按半月退费;超过半月的,不退当月费用。”
这些办法、细则秉着保护家长合理权益的初衷,确实让家长收到了幼儿退(转)园、请假时退回的学费,但也存有漏洞。正是这个漏洞增强了幼儿园方面通过“非常”手段保证幼儿出勤率的激励。
以陕西省的实施细则为例,某幼儿在某个工作日为20天的月份因病请假,只上了10天学,那么可以退回50%的保教费和住宿费;如果上了11天学,则不能退还所缴的保教费、住宿费,一天之差即是退费与不退费之别。
一个精打细算、单从退费角度思考的家长可能会利用这个办法里的这个小漏洞:本来请假9天就够了,但为了能够退还50%的保教费,家长就可能给幼儿多请假一天。
而对以营利为目的民办幼儿园而言,根据以上各地的办法,幼儿的出勤率决定了其每个月的收入,如果请假超过一半工作日的幼儿“过多”,特别是发现有些家长利用这个办法的漏洞,使得原本不需要请假10个工作日的幼儿也请假了10个工作日,增加了其学费上的损失,则有可能采取一些措施。
在这个过程中,掌握了请假的主动权的家长似乎拥有更多优势,但是当孩子在幼儿园的时候,主动权或优势就转到了幼儿园的手里。正如家长可以人为地多请一天假,幼儿园一方面既可以采取一些诸如搞好园内清洁卫生、减少幼儿之间交叉感染病菌病毒这样的好措施,也可以采取一些像此次发生的给孩子喂“病毒灵”这样的恶性措施。
当幼儿园采取后面这种措施的时候,家长与幼儿园之间原本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就恶化成一方试图占另一方便宜的博弈,从此次爆发出来的事件可以看到,这实在是一个双输的结果。
虽然这种极端事件毕竟是少数,但并不意味着我们改变这种悲剧性的博弈结果是没有意义的。要改变博弈结果,就要改变博弈规则,也就是退费的计算方式。改变目前这种要么退一半要么一分钱不退的方式,改成请假几天就退几天学费,以缓和家长与幼儿园方面的对立情绪。或者政府对退费一事的具体规则不做规定,由幼儿园与家长之间自由达成。实际上,各地幼儿园的退费方式不尽相同,政府试图通过政策法规去保护其中的一方,其结果可能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