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3月20日讯 网易财经从保监会获悉,保监会近日连发两张监管函,新光海航人寿和信泰人寿因偿付能力未达要求分别被暂停增设分支机构和停止开展新业务。
监管函内容显示,新光海航人寿2013年4季度末实际资本为0.45亿元,最低资本为0.4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3.29%,属于偿付能力充足Ⅰ类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之规定,该公司被暂停增设分支机构。
信泰人寿2013年4季度末实际资本为-14.75亿元,最低资本为7.93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5.96%,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该公司自2014年3月17日起被停止开展新业务,续期业务不受此限制。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对于不足类公司,保监会区分不同情形,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等措施,而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