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董文标(全国工商联)
主题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自2011年5月我国首批27家互联网企业获得央行发布的第三方支付牌照以来,互联网金融以其开放的平台、尊重客户体验、低交易费用、交互式营销等先天性的优势迅猛发展,目前全国共有220多家企业获得支付牌照。但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客观上存在法律属性定位不明、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乏等所导致的监管缺失,给我国金融行业带来了潜在的风险隐患。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政策,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监管和风险管理
互联网企业相比传统金融企业,缺乏健全的风险管理体制及专业人才,建议对互联网金融在业务准入和风险管理方面加强监管。
一是设计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参照商业银行的准入制度,制定业务准入监管政策。建议以货币基金为主的网上理财业务上缴存款及风险准备金,以风险准备金作保障,将风险准备金与所投资协议存款的未支付利息挂钩,以防违约风险的出现。
二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规范全国各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在目前利率化市场化尚未完全实施之际,参照商业银行既有标准,对开展小贷业务的网络公司设定贷款利率最高限,同时要求其设立存贷比及风险拨备制度,以保证与银行的公平竞争。
三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报送制度。将网络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要求网络融资平台报送有关数据报表,建立完善的网络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并严格新业务开展报备和审查制度等,以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防止系统性风险的产生。
四是按照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网络融资平台公司、网络货币交易商纳入反洗钱监管。
五是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督促小贷公司及参与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公司,加强科技系统建设和灾备体系,提高抵御网络攻击的能力,做好投资者敏感信息的保护,提升投资者网上交易安全防护水平。
六是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
二、构建有效的横向合作监管体系
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避免监管重复或漏洞,防止监管套利。
一是对于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一行三会”可在坚持分类监管的总体原则下,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法规,实施延伸监管。
二是对于网络支付,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系统的主要建设者、行业标准制定者以及法定货币的发行、管理机构,应承担第三方支付、网络货币的主要监管责任;而基于支付机构衍生出来的基金、小贷、保险、理财产品销售职能,人民银行可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道,形成对支付机构的功能监管体系。
三是明确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监管主体。网络借贷具有跨地区特征,众筹融资属于股权融资,依托人民银行在支付清算、征信体系方面具有的监管和信息优势,建议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监管,形成全方位联合监管体系,防止出现“三不管”的监管真空地带,以有效防范风险。
三、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给银行传统业务带来了挑战,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理财所带来的银行存款搬家和经营成本上升。利率市场化将以市场统一的资金价格,规避互联网金融所利用的政策缺陷。
一是要在央行主导下尽快建立健全自主定价机制,逐步放开存款利率波动限制,逐步由市场化的基准利率取代仍有一定指令色彩的官方基准利率,以形成完善的市场利率体系。
二是完善配套的相应金融稳定制度,如建设完善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清算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