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妇女权益遭侵犯如何维权?法官解读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李璟 通讯员 王薇 杨玲 徐丹丹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孕期带薪休假被开除如何维权……女性在遭遇家庭矛盾、工作纠纷时如何寻求法律支持?临近三八妇女节,昨日记者走访武汉中院相关民事法庭,请办案法官介绍了一些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02年,戴某到某珠宝公司设在武广的专柜任营业员,2007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戴某被聘为店长。2009年9月,医生建议前来进行孕检的戴某休息一个月,她便通过电话向公司请假。之后两个月,戴某又接受医生建议休假未上班,后于次年1月产下一女。
同年3月,公司突然发来通知函,称戴某自2009年10月起未办理请假手续和工作交接,擅自离岗长期旷工,故根据公司制度将其开除。2011年8月,戴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请假至开除期间的工资2205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650元,获部分支持。后公司不服,向江汉区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查明,公司《工作执行手册》中明确要求员工在休假前必须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才能离岗,否则视作旷工处理,连续超过三日视为自动离职。法院认为,该手册内容具有合法效力,故判决公司支付戴某病、产假工资共7606元,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决后戴某不服,上诉至武汉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戴某在与公司劳动关系尚存期间怀孕,故双方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其哺乳期满。此期间,其有权依医嘱享受病假,故不应被视为旷工。遂判决珠宝公司支付戴某病、产假工资8326元,经济补偿金1400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669元。
■法官点评
根据2012年4月18日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戴某第一次采用电话请假的方式,得到公司认可,说明公司自身并未严格要求按规定执行。因此在戴某符合病假条件且正处于产假期间,公司以其旷工为由将其开除,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后果。
案例二
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女儿男子欲要回房子被驳回
张某与顾某1987年结婚,3年后女儿小张出生,婚后夫妻俩在江汉区一小区共同购买一套房子,房屋所有人登记为张某。2001年,夫妻俩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房屋为顾某的个人财产,并进行了公证。
2003年,张某与顾某协议离婚并签订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子归女儿小张所有。但不久张某便后悔了,因此房子一直未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他认为自己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有权主张撤销对女儿的赠与。
经多次协商未果,2012年10月,小张起诉至江汉区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享有房子的全部所有权,父母按离婚协议约定协助进行房屋过户。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分割。张某与顾某先后签订协议均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均应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故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顾某和张某需协助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武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赠与协议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张某本应享有任意撤销权。但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较为特殊,因为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可认定是一种目的为解除婚姻关系的赠与行为。如果单方对赠与部分予以撤销,那么整个离婚协议就不完整,协议目的也会落空,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能单独撤销。
制图 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