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制度建设的提案
西部是贫困连片地区集中、又是主要的生态脆弱地区。这些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多、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扶贫开发任务重,而且多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就地扶贫难度大、成本高,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其脱贫致富的问题,而且就地扶贫开发会对居住地生态环境造成持续破坏。根据调查研究,在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地区实施“就地扶贫”的策略,不仅扶贫投入大、难度大,而且收效甚微。因此,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具有长远意义,同时对于城镇化发展,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但生态移民涉及面广,处理不好,将会带来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移民的生计、移民复杂的社会心态反应、移民对新环境的适应和融合、移民带来的社会治安与社会风险。目前生态扶贫移民还存在以下问题:
1. 尚未出台统筹规范全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法规。由于上位法的缺位,相应的地方性立法进程迟缓,互相矛盾。目前不少地方按照《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退耕还林条例》进行生态移民安置,但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主客体发生,而且很多具体情况超出了以上法律的规范,亟需一部专门全国性法规来明确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中的扶贫、移民权益保障、环境保护和治理、民族团结等多方面问题。
2.地方法律法规、政策操作性有待细化,相应的政策力度不够。一些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实施方案只提出了实施的基本要求,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产生了如下法律上的盲区:一是移民对象和移民搬迁原则模糊。如深山区、石山区特别是石漠化严重地区采取“整村”、“整组”搬迁。但各地标准不一致,无法完全将全部贫困农民纳入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中;还有部分迁移户实际仍为贫困户,也无法享受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部分迁出点与农户意愿不一致,移民意见大。二是移民搬迁后土地处理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一些地方要求对搬迁户旧房主要采取拆除旧屋,原宅基地复垦、复耕等方式,但受到部分群众抵触,旧房处理复垦工作难度大;深山区、石山区、石漠化严重地区等农民搬迁出去后,原有宅基地地区土地稀薄,也不适合复垦、复耕,同时土地流转也困难。移民后农村土地究竟是复垦、复耕,还是注重生态恢复、植被恢复,需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三是移民管理制度漏洞多。生态移民可否反迁原籍、自行迁出安置区后移民的房屋和承包土地如何处置等等问题,许多地方的实施方案中都尚未涉及,影响了移民的安定。
3.移民补偿制度及监督制度建设力度不能满足需要。一是扶贫资金盘子中一些地方配套资金不足,压低补偿标准,增加了群众自筹资金的难度,直接影响“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目标的实现,同时在地方政府和移民之间产生了矛盾和不信任。二是生态移民实际享受的补偿资金不到位。补偿资金在逐级下发的过程中,地方截留和挪用比较普遍,监管制度虚化。三是一些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项目手续繁多、建设周期长、地方政府压力大,导致一些项目赶工期,工程质量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作为一项实现全国同步小康的重大民生工程,应得到制度和法律的坚强保障。为此,建议:
1.构建全国性扶贫生态移民法律体系。生态移民是一项全国性的重大民生工程,是2020年实现扶贫攻坚任务的重要部分。应当构建一部以宪法为基础,明确生态移民的权利和义务,从生态治理、移民安置、移民补偿、移民就业、移民原有文化保护等、对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起到纲领性作用的《扶贫生态移民法》,和相应的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形成体系,从而指导全省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开展。
2.成立中央扶贫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制定生态移民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态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督查。各省切实加强对生态移民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态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完善考核机制。在原有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将生态移民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筹协调林业、水利、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合力推进生态移民。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体现生态移民要求的目标体系、政策法规、奖惩办法,完善考核机制,促进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开展生态移民工作。
3.整合各省直各相关部门各类支农和环保等资金,下大力气推进生态移民。移民涉及房屋搬迁、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调整、土地治理、后续产业扶持等多部门政策,涉及林业、住建、国土、交通、电力等多个部门,要通过整合各部门政策、项目和资金,集中力量,加大投入,从根本上解决移民生存与发展问题。
4.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出台主体功能区规划。使生态移民工作能够更具有前瞻性,并按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科学制定生态移民及城镇化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开辟一条生态移民与城镇化发展相结合的发展道路。
5.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 “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推动生态补偿工作,并出台政策措施,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移民、环境污染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