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姜春媛)28日,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谈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时表示,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把以前分别制定和实施的各类社会救助制度整合到一起,是从法规层面构建我国社会救助体系框架的标志。
[记者] 国务院常务会议曾经强调,要解决社会救助碎片化,切实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请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现在有哪些亮点?如何落实这些相关具体措施?
[李立国]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把以前分别制定和实施的各类社会救助制度整合到一起,是从法规层面构建我国社会救助体系框架的标志。《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经体现了这种整合形式,按照《办法》的规定,在三个方面有利于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发展和发挥作用。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通过这个协调机制,既分类执行好各项救助制度,同时又有利于统筹研究各类制度的发展和相互衔接,有机配合,发挥作用。
二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这样在审核认定救助对象上就会提高效能、降低成本,提高准确率。
三是规范一门受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一门申请、一门受理,及时办理、转办申请事项,有利于实现社会救助对象求助有门、及时受助。
贯彻实施《办法》,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从三个方面做出新的努力。
(一)建立和运用好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在国家层面,国务院已经批准建立了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全国社会救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地方层面,绝大多数也已经建立了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的协调机制,下一步我们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各类制度间的衔接、各类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加快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依托城乡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和各类救助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建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并且按照《办法》规定,民政部门通过户籍管理、车船管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税务、不动产登记等单位和金融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按照社会救助对象的申请、委托,查询、核对有关财产、收入状况的信息,并且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一门求助、一门受理都是立足在基层,所以按照《办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办理、转办申请事项。加强基层能力建设,要从两个方面考虑。
一是依托现有的政府服务大厅、综合性办事窗口来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也提高整个政府服务工作的效能。二是既要按照《办法》规定,把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基层运转的需要。同时,也要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经办人员的素质,提高基层的管理服务能力。
(原标题:民政部:加快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