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省工商联副主席 谢子龙
关于加强对网上销售健康类产品监管的建议
(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当网购逐渐成为现代人的一种生活习惯时,医药类产品销售也逐渐在网络上流行起来。但目前网络上存在数量众多无证从事健康类产品销售的网站,还存在夸大宣传、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问题。有些网站伪造政府部门的文件、信函,“指定或推荐”某产品为治疗某病的特效药,使用“最新技术”、“最先进”等绝对化词语,用“保险公司担保”、“无效退款”等承诺误导消费者。
一、目前,网上经营健康类产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非法网站大行其道。
2012年,国家药监局三次发布《关于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药品网站的公告》,曝光34个网址的违法违规行为;2013年,国家药监局再次发布《关于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药品网站的公告》,曝光12个网址的违法违规行为。但与实际的互联网售药乱象相比,曝光数量十分有限。
2、夸大疗效、假冒伪劣。
由于网店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在审核健康类产品资质时往往缺乏专业能力,导致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有些保健食品在网上销售时,夸大对其功能的宣传,宣传内容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以上产品在实体药店是无法通过审批的,也不会销售给消费者,然而在网上却能大肆销售。
3、经营资质不全或没有资质。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印发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要求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才可以在网上经营非处方药。但数量众多违法网站,一些没有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也在大肆售卖非处方药,或将药品冒充非药品宣传、售卖。
目前,实体店经营保健食品需要登记相应资质,例如:长沙市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必须办理《长沙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登记表》,在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而网上经营保健食品却没有任何资质要求。
4、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网上销售健康类产品的网店良莠不齐,其店铺本身抗风险能力差。截至2013年8月,仅江苏省就已经关闭了100多家非法售药网站。而据2009年7月的《浙江日报》报道,当年淘宝网关闭了逾万家不良网店。
面对不良网店,在出现纠纷后,消费者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索赔困难的局面。
二、导致以上众多问题,主要存在如下原因:
1、首先,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违法成本较低。目前,除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之外,还没有专门的医药电子商务立法,只有一个部门规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5个规范性文件,其中,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是《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主要对网上药店开办主体的资格审批作出规定,而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管辖权确定、电子证据效力等方面都未有明确规定,而且对互联网非法售药行为处罚太轻,不法分子违法成本较低。
2、其次,没有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监督查处力度不够。网上销售药品、保健食品监管涉及卫生、金融、交通、邮政、公安、工信等多个部门,目前各部门之间尚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一旦形成违法事实,涉及监管部门多,加之法律法规不健全,药监部门执法查处特别难。从2008年至今,药监系统从上到下开展过几次互联网药品市场集中整治行动,也曝光查处过一批非法网站,但由于非法售药网站易开办、易转移,且不法分子没有受到实质性惩罚,往往在一段时间之后又死灰复燃。
3、再次,跨区域作案、交易多变导致查处和取证困难。为逃避打击,不法分子在网上匿名售药,其所提供的地址往往是假冒的,他们拒绝患者登门咨询,一旦患者发现受骗,想举报索赔根本找不到人。而形形色色、处于监管空白地带的快递公司又为网络交易提供了便捷的寄运通道。另外,网上药品非法交易跨区域作案居多,IP地址注册在甲地,发货在乙地,而买家却遍布各地。网络违法售药从订单生成到消费者通过银行转账再到收寄药品,一般不超过一周就能全部完成,如果消费者使用后出现问题再进行投诉、举报,已经错过抓捕犯罪分子的最佳时机。如果举报和交易不在同一地,监管主体不明确,查处取证非常困难。
三、根据上述情况,建议如下:
1、加强经营资质要求,提高准入门槛。只能在具有网上售药(B2C)许可证的药店销售健康类产品。
为了杜绝风险,建议加强经营资质要求,提高准入门槛。只能在具有网上售药许可证的药店销售健康类产品。从源头杜绝风险的产生。
2、健康类产品必须获得相关经营资质。保健食品、功能性食品不能在母婴店销售,应在专业店销售。
目前,国家对药品的销售监管比较严厉,而对于健康类产品的销售要求却缺少规定。健康类产品(包括保健食品、消毒产品等)并没有要求需要区别于普通日用产品,因此导致了在母婴店、超市、便利店和大批个人网店大肆售卖健康类产品的现象。此现象不利于健康类产品的监管,给消费者带来不少隐患。
鉴于此,建议加强对健康类产品销售的经营要求。健康类产品必须获得相关经营资质。保健食品、功能性食品不能在母婴店、超市、便利店以及未取得网上售药许可证的网店销售,应在专业店销售。
3、在国家层面,应及时制定出台关于互联网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及配套措施。
明确互联网涉药行为,各职能部门在案件调查侦办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主体处理机关;明确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从法律层面解决证据效力问题。
针对互联网办案的复杂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选编一批互联网销售健康类产品犯罪典型案例下发,以利于全国药监系统学习参考。
4、加强沟通协作。
药监部门应加强与大型网络购物平台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如此既有利于日常监管,又可及时发现违法售卖健康类产品行为并快速查处。若发现非法售卖健康类产品行为,在追究售卖者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网站经营者的责任。此外,还要加强对搜索引擎的监管。搜索引擎是进入网络世界的门户,规范搜索引擎商行为可以有效降低公众从非法网站购买健康类产品的几率。
5、加强对物流环节管理。
互联网健康类产品销售依赖于邮寄、快递或物流等行业,药监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对这些行业加强监管,封死互联网购销假劣健康类产品的渠道。
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适时对消费者加以引导也很重要。通过宣传,让公众认识到,从未经批准的网店购买健康类产品安全隐患多、风险高,引导患者选择合法网店购买健康类产品。对互联网健康类产品从业者,可以参照执业药师培训的方式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他们合法经营健康类产品网站的意识和能力。
加强网上销售健康类产品的监管,有利于整肃网上医药市场,建立良好有序的医药网购环境,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国内强大的健康类产品需求市场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