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2月21日电(记者 仇逸)记者从20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将于3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强调解决医患纠纷“调解优先”,对于伤害医务人员等行为明确公安部门依法及时采取处置,刚柔相济,将医患纠纷“引出医院”,保障医患双方权益、维护医疗秩序。
上海立法规定公立医院机构对于医患纠纷调解有配合义务。患方当事人单独申请调解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患方当事人请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当事人共同接受调解。
《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列明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恐吓或者伤害医务人员等8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禁止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明确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教育、带离、处罚”等处置措施。明确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参与正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重大医患纠纷处理并进行现场疏导。
除了建立咨询专家制度、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上海还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衔接机制,明确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列席参与医患纠纷调解程序,以期解决调查重叠问题,并有利于调解协议的快速及时履行。
上海市司法局巡视员、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李和平表示,在上海的医患纠纷中,75%的纠纷患方当事人请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多为复杂疑难纠纷,化解的难度大,强调调解优先,有利于缓解大量纠纷积压在医院的问题。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介绍,针对当前医患纠纷突出的现实情况,2011年,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上海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目前人民调解已经成为上海化解医患纠纷的主要渠道。
到2013年底,上海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计受理纠纷6784件,成功调解5555件,调解成功率达82%,涉及协议金额2.98亿元。调解纠纷中,最终零赔付的约占15%。2013年,协议金额及时履行率达到98%,平均每件纠纷的调解周期为24天。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赵勇表示,卫生计生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从源头预防医患纠纷;监督医疗机构建立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制。(完)
(原标题:上海: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调解优先”刚柔相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