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2013年武汉法院“十大精品案件”出炉
■本报记者 李璟 通讯员 徐丹丹
昨日,武汉中院对外公布2013年度武汉两级法院“十大精品案例”,这些案件有的属于新类型案件,有的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判决结果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前瞻性。
武汉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年度“十大精品案件”评选活动自2008年开评,所选案例须具备典型性,办案质量高,经得起历史检验。此次获评“精品”的案件包括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武昌区法院审理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汉南区法院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10件案件,本报选择其中两个典型案例予以报道。
案例1
2007年11月16日,江西九江黄亿公司(下称黄亿)向武昌造船厂兴业发展总公司(下称武船兴业)订购8套拖船水泥罐,总额520万元。双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黄亿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18万元定金,产品完工检验合格后10日内付清余款,武船兴业即发货至南通。双方对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交货及运输方式、拖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2008年,武船兴业注销,其债务由武昌某重工公司承担(下称重工公司)。次年6月,双方签订会议纪要,商定合同解除,原武船兴业退还18万元定金。2010年,黄亿认为原武船兴业未履行合同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遂向武昌区法院起诉,请求重工公司返还18万元定金并支付180万元违约金。
法庭审理中,重工公司辩称,因黄亿未向原武船兴业提供图纸及技术要求,导致其无法生产,因此反诉黄亿赔偿1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会议纪要,对此前签订的合同予以解除,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黄亿行使解除权是法定权利,不构成违约,不适用定金罚则,且重工公司并未提供黄亿给其造成损失的证据,因此驳回反诉请求。
而黄亿也没有证据证明因原武船兴业违约导致其不能履行该合同而造成相关的经济损失,且会议纪要中也未确认双方有违约情形,故一审判决重工公司返还18万元定金,但不应支付180万元违约金。
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重工公司辩称,签署会议纪要时,武船兴业已注销,不可能作出返还定金的表示。且会议纪要中重工公司员工的签字仅表明其参加了会议,而不是对对方要求的认可,该纪要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审武汉中院认为,武船兴业公司注销后,原公司法人签订会议纪要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原武船兴业未了结业务的结算。且其在会议纪要上签字时的身份为重工公司员工,其签字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亦应由重工公司承担。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二审法官陈平介绍,企业注销后,该企业上级关联企业承担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及人员安置,原注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注销后被安置在该企业上级关联企业工作,该原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注销后在履行原企业合同的会议纪要上签字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后果应当由该上级关联企业承担。而双方在履行合约时,是否构成违约,应综合考虑实际履约情况而定。
案例2
物业公司提前退场 开发商代收的物业费归谁
2010年3月,武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装饰公司)选聘某物业公司,为自己在洪山区石牌岭开发的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双方签订了《武汉市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未出售、或因装饰公司的问题导致未按时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由装饰公司全额交纳。此外,若装饰公司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需支付两万元违约金。
然而,物业公司未按约定的3月份进场。同年6月,双方另签订一份合同及移交协议,对物业面积等及履行期限等内容作出修改。协议约定,前期管理过程中装饰公司代收的25.08万元物业费等移交给物业公司。
2011年10月,因装饰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张贴公告宣布提前终止物管服务并撤离,后将装饰公司诉至汉南法院,要求其支付物业费、违约金、未转交前期代收费等共15.7万余元。
装饰公司辩称,尚未竣工验收的商铺不存在物业费用,且双方在第二次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故不应支付。同时反诉物业公司违约,称对方单方面解除合同,诉请法院判令其退还前期收取的业主费用等共6.0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先后签订两份物业服务合同,均合法有效。其中后合同所作的有别于前合同的约定,应视为双方对第一份合同所作的变更。本案中的小区已实际交付使用,因此根据合同约定,装饰公司应向物业公司支付其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期间的费用及违约金。
对于装饰公司代收的业主费用,法院认为不应支付给已退出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而是应由接任的新物业公司或业主主张权利。而装饰公司移交给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费用,是业主交纳的费用,因此也应移交给新接任物业公司,法院不支持装饰公司要求返还的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装饰公司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8万元及2万元违约金,驳回双方其他诉求。去年5月,武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装饰公司上诉。
■法官点评
一审法官高桂云介绍,近年来,物管与开发商、业主发生经济纠纷案例明显增多。本案是一起极具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纷繁复杂,当事人分歧大。对于原物业公司已离开,新物业公司尚未选聘之前,原物业公司前期向业主收取的装修保证金、水费押金、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由谁管理的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而我国现行法规也未明确列举物业管理费用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