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我省城市供水条例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罗婷 通讯员 陆宜峰)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违者最高可罚30万元。记者昨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拟出台城市供水条例,目前正在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地方各级政府环保、水利部门应做好供水水源水质的监测与监管,建立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
发现污染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启动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供水企业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当地政府供水、环保、水利、卫生部门。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及以上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源地。
在节约用水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节约用水监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用水定额标准、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需求和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制订年度用水计划,并按期考核,对超计划用水的,按标准水价的2~5倍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违反规定,将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