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怀德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面明确提出,要改革司法体制,探索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据我所知,现在有关部门正在酝酿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少年专门法院。相比于前两者,设立行政法院也很必要,也很迫切。但在这一次的《行政诉讼法》草案中,还没有关于设立行政法院的相关内容。
面对党政机关的不当干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尝试过许多次调整,比如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提到上一级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交叉管辖以及不断发文确保公民诉权等。但是最终,这些做法不但没有解决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受到干预的问题,反而使得问题越来越严重。这种状况下,通过建立行政法院来进行根本性的制度性变革就显得迫在眉睫。
建立行政法院是一种低成本、易操作的做法。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建立行政法院既不需要修改《宪法》,也不需要修改《法院组织法》,只需要将《行政诉讼法》中的“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改为“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即可。而且,在行政法院的设立上,有很多便利的条件。铁路法院正在进行划归地方的改制,可以利用这些法院既有的经费预算与办公场所,再从各级人民法院聚集一批行政审判人员即可,不需要增加太多的经费与编制,就能顺理成章地解决这一问题。
更重要的是,行政法院的设立会发出一种非常强烈、积极的信号。在当前社会官民矛盾激化、行政争议动辄就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恶性刑事案件的时期,通过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来向老百姓打开行政诉讼的大门,把行政诉讼制度塑造成通畅、权威、有公信力的解决问题的渠道,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稳定都有着莫大的意义。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摘编自1月16日《中国青年报》,标题系编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