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中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规章,履行保险监管职责,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管理办法》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开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以及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同时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内容明确具体,文字准确规范。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协调一致,避免针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各方意见,在起草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还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者召开听证会等公开征求意见。
此外,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相关主体权利义务、拟确立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实施日期等内容。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会签法制部门,需要会签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则应当在其他部门会签完毕后送法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保险业发展和保险监管影响重大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起草部门提请中国保监会主席办公会或者派出机构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才能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