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雷敏)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副会长刘海飞日前表示,品牌厂商主导的区域分销制度不但制约、削弱连锁零售企业的谈判话语权,同时也约束区域经销代理商的发展规模,其一些做法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
刘海飞在此间召开的“2013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学术年会”上说,品牌厂商区域分销制度是由国外传入我国的,其时机恰逢改革开放初期工业自销快速发展,而中国地域广阔,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国有批发企业系统被拆散,“线断网破”,于是,由品牌厂商主导的区域层层分销制度得以形成。这种制度的特点是一种品牌的销售渠道、销售制度由厂商控制,形成分区域的封闭式的经销(代理)格局,厂商对自身品牌商品的转售价格加以干预。
“这一制度既是中国市场不可缺少的流通渠道,同时其封闭性和某些商业惯例又存在弊端,如在某些条件下容易推高价格,甚至形成价格垄断,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刘海飞指出。
据刘海飞介绍,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这类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者“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而区域分销制度恰恰是以固定转售价格、防止区域间“串货”作为制度“基石”的。
“2013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学术年会”由中国商业经济学会主办,本次年会的主题是“转变流通发展方式与商业模式创新”。
(原标题:专家:品牌厂商主导的区域分销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