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天旭
近日,报料人周筱赟披露,艺人李亚鹏同时担任“北京市书院中国文化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和“中书控股”公司董事长,涉嫌以“公益”为幌子,以“书院”为噱头,在房地产开发等项目中获取商业利益。12月22日下午,李亚鹏在北京召开发布会,“北京书院中国文化发展基金会”理事和晶称:目前该基金会的240万元基金全部为李亚鹏的个人捐赠。
按照这个美丽的解释,李亚鹏不但没有“敛财”,反而是为中国的公益事业捐赠了240万元人民币。但从另一方面看,李亚鹏证实,在整个2012年,他没有为该基金会开展过任何劝募活动,或者说没有劝募成功。
实际上,作为该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发起人和理事长,把基金会做大、做强是他必须要履行和承担的法律义务。如果李亚鹏真的没有劝募能力,显然他并不适合担任这个职务,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建议其辞去北京市书院中国文化发展基金会理事长的职务。
就这一点,该基金会秘书长赵寂蕙的解释更是贻笑大方。赵寂蕙说,北京市书院中国文化发展基金会是2012年5月由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立,北京市文化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非公募基金会,不接受外界的捐款。而《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可见,并无“非公募基金会”不得接受外界捐款的相关规定。
我从不恶意去揣度任何一个参与公益的人,对于任何有爱心、有善心为公益事业服务的人,我都致以最高的敬意。但一个不懂法律、不尊重法律的人成为一个公益机构的重要负责人,真是给中国脆弱的公益事业添乱。
综合媒体报道来看,李亚鹏高调表示其书院中国文化发展基金会不接受社会捐款的理由是“不差钱”,基金会只接受理事的捐款。但一个公益基金会只接受理事捐款的做法,恰恰有违《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规定,违背了公益基金会应该公开、透明、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原则。
捐赠人捐赠给基金会的善款,享受了免税待遇,善款进入基金会后,就从个人财产转变为社会公共财产,这笔钱自然不能单独由捐款人来监管和支配,而需要整个社会的监督,以杜绝基金会的善款被用于个人目的。公益基金会不是慈善俱乐部,不是几个人关着门玩的游戏。《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确定的就是一个私人财产社会化后的社会监督原则。对此,台湾的基金会(“财团法人”)“减免赋税资格核定”相关条款有更明确的要求:基金会董事中,“主要捐赠人及各该人之配偶及三亲等以内之亲属担任董事,其人数不得超过全体董事人数三分之一”。
周筱赟提供的书院中国文化发展基金会2012年财务报表显示,该基金会2012年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占了总支出的9.9%。而按《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如基金会年度行政管理费用高于这个比例,年审将不被通过。再者,该基金会2012年净资产为2027260元,而按上述条例规定,基金会如净资产低于200万元也通不过年审。
也就是说,高调和醉心于公益事业的李亚鹏,没有迅速把其旗下基金会做大做强,而是让其活在了“生与死”的边缘。这实在令人不得不产生疑问。
最后,我要说,身为中书控股公司董事长的李亚鹏同时担任北京市书院中国文化发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毫无疑问地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如果民政管理部门把这个事情认定为“提交虚假基金会登记材料”的话,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李亚鹏的基金会就应该依法撤销登记。
今天,支持李亚鹏的人说,这是“创新”的“尝试”。也许他们忘记了,不管什么时候,什么名人都不能有“挑战法律”尊严的尝试。
(作者系公益法律研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