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子文
12月8日起,有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法官被指开房嫖娼的监控视频,以及相关网帖在网络流传。对此,湖北省高院一度否认涉事男子为该院院长和副院长,9日晚,湖北省纪委连同省高院再次回应,称被曝光人员确系湖北省高院刑三庭庭长张军,张军与一名外单位女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现已提请免去其庭长职务,停止工作。
随后有媒体跟进报道称,当事女子是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而这家律所确有一位同名律师,该律师手机也恰巧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显然,法官的身份已确定,但开房女子是否律师身份,仍然有待确定。但无论是与不是,女律师与法官开房这个话题,注定会成为2013年最后一个月里既八卦又引发两个职业内人士持续思考的话题。
女律师与法官开房,归结起来大概有这样几种情形,一是两情相悦,彼此有情有义,即便可能违背公序良俗,但终究属于私权调整范畴,当事人若不主张其权益,外人不好说什么,这无关他们各自的职业与身份。
但可以肯定的是,人们不会相信他们的关系仅仅是两情相悦那么简单。为此有了第二种可能,女律师受到引诱或胁迫,为了一些必须获得的利益,半推半就上了男法官的床。若再进一步,则法官可能违背妇女意志,涉嫌刑事犯罪了,但这与湖北纪委认定该法官“与一名外单位女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的事实不符。所以,女律师为了某个具体利益的获得,半推半就地从了这位法官大人,也就不具有可能性。
人们开始津津乐道第三种开房可能:权色交易、利益媾和、司法不公、正义不彰。这样的观点具有现实性、针对性与客观性,属主流观点,有展开讨论与思考的必要。
在什么前提下,女律师有愿意与法官权色交易的动机?想必是利益。在什么前提下,法官愿意用自己的权力交换女色?仍然是利益。生理的原始冲动,是不该也不可能得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这一事实判断的。那种女律师获得物质利益、男法官获得色欲,双方各取所需的判断,是经不起推敲的,至少不完全正确。
那么,这种各自的利益需求,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有正常获得的渠道,何以会嬗变成通过权力与色欲的交媾来完成利益的获取呢?
我认为,在提供法律服务与消费法律服务都不完全市场化与成熟化的当下,律师无论提供法律服务,还是获取法律业务,都不是或不完全是靠自己的专业技能。具体表现为,在给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通过娴熟的专业技能未必能完全切实地维护客户权益。之所以这么说,直接证据是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明确的诉讼案件,可能会在诉讼程序中败下阵来,直接损害的是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而这间接说明的是,律师娴熟的专业技能,未必能赢得应该赢得的诉讼。
这样的现实,客观上给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或获取法律业务带来了影响,直接影响到一个律师的声誉、专业认同乃至基本生存。相对男律师而言,这种挑战的影响对女律师造成的压力会更大。于是在这个前提下,女律师出于生存本能,自觉或不自觉地希望通过一些市场化以外的途径获得业务,希望通过专业化以外的途径维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变得自然、主动甚至挖空心思。这种自然、主动甚至挖空心思,一旦与不受制约的权力相遇,眉来眼去之间,利益就开始交媾,权力与色欲就可以组合成多种表现形式,于是公平与正义自然沦为了利益的牺牲品。
那么,什么样的权力是本文所说的不受制约的那种呢?一个公开的秘密是,法官的审判权力既独立又不独立。说独立是说,三人组成的合议庭,通常情况下可以决定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因为从程序上而言,事实认定、证据认定乃至法律适用,都在法庭的庭审过程中得到认定或内心确信。说不独立是说,合议庭以外,还有繁琐的行政审批程序,饱受诟病的审判委员会程序,甚至还有长官意志、政府意志在或明或暗地影响着判决结果。
于是,奇怪的现象出现了,当法官的审判权力受到政府或长官意志左右的时候,无论案件判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的本来规定,法官只能被动接受乃至成为帮凶;而当法官在具体个案中的审判权力不受政府或长官意志左右,能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审判权的时候,部分法官又无法守住底线,因为长期受到“上梁不正下梁歪”的影响,当自己行使权力的时候,他们会情不自禁也想歪一把,尤其是在面对前述所说的诱惑与勾搭的时候,利益再次成为彼此都愿意成交的筹码。
因此,男法官与女律师开房这个话题,说到最后,似乎变成了一个巴掌拍不响的事。但我要表达的不仅仅如此。
一个方面,这绝不能理解为个案,这样的现象即便说不上比比皆是,但也不乏其人其事,更应探究开房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多从制度层面做一些有益思考或探索,或许,对减少乃至杜绝这类现象会有所裨益。
另一方面,开房话题的背后,是律师成长机制、继续教育机制的缺陷,是法律服务市场不完全市场化导致二八定律产生的生存挑战,更是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严重脱节的缺陷。多数刚走入律师行业的执业律师,没有实务操作经验,学到的理论不会或不完全会使用,无法独立给客户提供系统服务,又没有系统的帮扶与教育培养机制。当一个学了四年乃至更长时间法律的法律人进入律师行业,竟然发现自己连吃穿住行都成问题的时候,利益或权色媾和的诱惑,可能就成了无奈的选择。
最后一方面,法官除了审判权力的不完全独立会不时给诉讼当事人带去权益损害以外,其收益保障也还远远不够,看看那些每年要审理数百起案件、写数百份判决书的基层法官们,他们一年的全部正当收入仅勉强够支撑一个三口小家庭的基本生活开支,更遑论其他开支了。在这个背景下,利益的诱惑充满了强大的吸引力,似乎也变得顺理成章。
(作者系民商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