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旭光
有关我国刑法中“嫖宿幼女罪”罪名的存废,讨论有年,日前再次成为热点,只缘于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7月30日对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给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建议案(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的答复中明确回复:“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据报道,今年5月2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对孙晓梅的建议案有答复,其中虽明确承认“一些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确有 降格 之嫌(引按:即罪名构成对受害幼女的人格歧视与污名化)”,但也认为,简单取消嫖宿幼女罪可能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这里面的关系就是这样:全国人大并不赞同取消嫖宿幼女罪,而作为执行刑法的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却公开宣称赞同取消该罪。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意见不一致,人大代表对立法机关的建议案,由与立法机关意见不一致的司法机关进行回复,司法机关没有丝毫客气,直接表态。
最高法院答复背后的意味再清楚不过:我们也赞同取消,怎耐我们无权修正刑法条款!
那我们首先就得质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是否会将反对态度带到案件审理中去?连最高法院都认为该取消的罪名,能否严格依刑法规定定罪呢?若不得不勉强为之,是否会在定罪以及量刑中有所考虑呢?更遑论最高法院的刑事司法直接面对的是汹涌的民意。
刑法中的一个罪名,实践中出现了较大争议,连最高法院都明确表态应该废除,这说明什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最高法院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然而,无论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还是最高法院,针对这个全社会都关注的热点问题,都没有提出法律案,而是孙晓梅提出建议案,先后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法院答复。这说明我们的立法程序一定是出了什么问题,导致法律案的提出非常困难。
当然可以将其归咎于法律案提出条件的苛刻。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说起来简单,要凑够这人数确实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各代表忙于所代表的各地区、各行业关注的问题,闭会期间大家天南海北,哪里还找得到人呢?再者,我国的人大代表皆非专职,平时也有各自的工作。若非涉及事项已举国关注(如当年的“孙志刚案”),该事项又怎会列入全国人大审议法律、修改废除法律的视野呢?
那么,全国人大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也皆有权提出法律案,为什么不提?什么时候提?后两个问题也同样要问最高法院:你们明知该废除嫖宿幼女罪,为何不提法律案?什么时候提?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在题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部分,提出的第一条就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是凭空而来的。良法善治才有权威,而尊重民意、遵守立法的法治精神,才能立“良法”。
(作者系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