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在众多债券市场业内人士看来,发展依然是当前市场的首要任务。《决定》中有关债券市场“发展并规范”的提法让从业者重拾信心。“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有助于完善我国债券市场,带来改革的远期利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将有助于企业珍惜再融资资源,均衡企业融资成本,分散融资风险。”业内专家表示,“发展直接融资需要股票、债券两个‘轮子’一起转,一起做大。”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更加有效地为各地企业成长和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支持,越来越多的地方性银行有可能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承销商。11月1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称,启动建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分层机制相关工作,试点开展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并同时启动银行类会员和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市场评价。这意味着,短融、中票等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商队伍将进一步发展壮大,并且机构类型趋于多元化,从最早由大银行、大券商垄断逐渐走向开放。
“上述工作将进一步丰富和优化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体系,提升和增进银行间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交易商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各类型机构有序参与承销业务,是交易商协会落实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健全银行间市场业务体系的重要举措。
最近几年,我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飞速发展,累计发行量已近11万亿元,存量规模也超过5.3万亿元,已经成为我国公司信用债类债券的主流品种。在市场扩容的同时,债务融资工具新增发行主体逐步向地方性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转移。随着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展,需要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承销队伍为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中介服务。如何丰富主承销商队伍层次,发挥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优势,更有效地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加强地方金融生态建设,已成为推动金融市场持续规范发展的一项重要议题。
“针对上述情况,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组织市场成员就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多层次建设进行了探索研究,根据主承销商分层机制,主承销商结构将进一步细化分为A类和B类主承销商。”上述负责人说。据介绍,A类主承销商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B类主承销商可在限定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交易商协会启动了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的市场评价,通过市场评价产生进入B类主承销业务的机构,地方性银行获得B类主承销资格后可在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展主承销业务。“这一举措进一步丰富了主承销商队伍结构,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机构优势,推动地方性银行为所在地区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丰富当地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
不仅如此,为了扩充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队伍,交易商协会还同时启动了银行和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市场评价,通过评价选择更多优质金融机构参与承销业务。“这样一来,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队伍将迎来扩容浪潮。目前短融、中票等债务融资工具无论发行量还是存量规模都远超企业债和公司债,这块业务越来越受到金融机构投行部门的重视,开放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牌照的呼声高涨。”一位券商投行人士说。
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发布的公告,目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有32家,主要是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以及部分证券公司,地方性银行目前只有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和南京银行3家。在其他28家普通承销商中,包含了天津银行、江苏银行和徽商银行等11家地方性城商行或农商行。
交易商协会副秘书长杨农近日在交易商协会浙江省会员专项服务活动中表示,交易商协会将立足金融市场发展和实体经济需要,加强制度建设,优化注册发行流程,扩大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空间,不断做好创新工作。“交易商协会将在发展过程中进一步规范市场,为各地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业务平台和市场环境,更高效地为各地企业成长和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支持。”杨农说。
在业内专家看来,创新仍然是债市突出主题,发展仍然是第一要务,应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中国债券市场的未来发展仍然任重道远,持续的产品创新、更加活跃的二级市场、更广泛的参与、透明的监管和严格的执法,所有这些都将有利于债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使债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