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王思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4日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意见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总共34条,突出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意见用近一半的篇幅,从办案工作要求、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庭陈述意见、加大民事赔偿和司法救助力度等方面,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关怀与呵护。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介绍,意见强化了办案机关及时立案和收集、固定证据职责,重点明确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强调对于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规定对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奸淫、猥亵农村留守儿童,以及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等情形从重处罚;明确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等等。
“过去,教育部门只能将性侵儿童者从教师岗位上开除,这对犯罪者是很轻的处理,现在有了法规,应该依法惩处。”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同时公布了3起地方法院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涵盖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几种典型犯罪形式。三起案例中,一名被告人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致死,因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被判处死刑。此间人士认为,上述案例显示了政法机关加大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和决心。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童小军认为,中国还要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儿童受到伤害后,社会组织不仅要介入受伤害的儿童,还要对其家人和共度日常生活人提供支持和帮助,这样才能为儿童“输入正能量”,形成真正能够保护他们的“共同体”。
“在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最根本的还是要重视儿童的权益,全社会必须认识到儿童的权益和成人是平等的。”储朝晖说。(吴晶、翟玉珠参与采写)
(原标题:中国重拳出击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