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副主任富敏荣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强调,评估长沙警方的做法是否合理,应该从定罪开始。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接受新华社采访时也表示,损害商业信誉行为一般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一般来说记者的负面报道并不至于构成这个罪名;其次,损害商业信誉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故意散布或捏造事实,如果不能证明记者的新闻报道故意捏造虚假消息,就不能说记者涉嫌这方面的罪名。
富敏荣认为,陈永洲的采访报道,大部分都是财务方面的解读,哪怕是解读错误,有缺陷,也不会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因为报道并没有严重失实,最多只是损害名誉,因此,长沙警方这样做,有悖常理。
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投资业务部首席律师王少光告诉早报记者,对于这个案件的罪行的认定,只要不是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就不能够定罪。企业起诉的话一般都会先进行民事起诉,认定行为侵权和造成损失,通过双方举证和专家鉴定来进行判定。而像陈永洲直接被刑事拘留,做法欠妥,因为民事诉讼是优势原则(举证多少),刑事诉讼是绝对原则(认定犯罪),建议先民事再刑事比较慎重。
针对这一事件,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曾任广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席的范以锦接受新华社采访时也表示,判断新闻报道失实与否,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非所有的报道失实都等同于“损害商业信誉”。至于怀疑陈永洲“本身也有问题”,这属于偷换概念,如果警方掌握了陈永洲涉嫌敲诈勒索或受贿的证据,应使用这两个罪名刑拘他,而不能“先抓后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