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调查)身份、财产来源、“罪不涉房”——解读陕西“房姐”案焦点问题
9月29日,龚爱爱在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法庭上。当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对“房姐”案宣判,龚爱爱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新华社记者 丁海涛 摄
新华网西安9月29日电(记者姜辰蓉、程露)9月29日,备受关注的“房姐”龚爱爱案在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龚爱爱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近期以来,公众对此案的关注焦点包括:龚爱爱是否国家工作人员?龚爱爱的房产、财产来源是否合法?此次审判缘何“罪不涉房”?对此,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并采访了专家。
法院认定龚爱爱非国家工作人员
29日上午,靖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龚爱爱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龚爱爱在明知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虚假信息,通过公安人员为其在山西省办理了两个内容虚假的户籍,进而将该假户籍迁移至神木县神木镇和大柳塔镇,并办理了身份证;被告人龚爱爱又借在北京购买房产之机,提供虚假户籍信息,通过他人非法购买北京户籍。
法庭认为,被告人龚爱爱曾为市县两级人大代表,多次伪造、买卖户籍等身份证明,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当庭拒不认罪,依法应从严处理。根据龚爱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在庭审中,辩方曾称,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系民营企业,龚爱爱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对于这一意见,法庭予以采纳。
此前有媒体报道,龚爱爱仍为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并仍享受分红。对此,榆林市政府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龚爱爱入股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应该是事实。但这一银行为股份公司,只要没认定是非法资产,享受股份分红就属正常商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