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公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会同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妥善办理要约收购的相关手续。
四、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
20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