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新增公益诉讼法条,但模糊表述遭遇懈怠解读,成了地方法院不立案的借口。2013年,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全面冰封。
“想都没想到。”两个小时的采访,这句话,马勇重复了不下三次。他是中华环保联合会督促诉讼部部长,也是国内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次数最多的人。
2013年1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环境维权活跃人士认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已经到来。
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破解了环境公益诉讼于法无据的尴尬局面。
然而,8个月过去,迎来的却是一场“倒春寒”。相比较民诉修法之前的“基本胜诉”,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共提起6起环境公益诉讼,无一立案,“全军覆没”。作为环保部下属的“官方”组织如此惨淡,民间环保组织更是颗粒无收。
从法律层面,这是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悬而未决之下,地方法院的集体沉默。事实上,争议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二审稿中同样存在:二审稿将主体设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公众甫一知晓,便引起轩然大波。中华环保联合会在一片讨伐声中,面临双重尴尬。
地方中院180度大转弯
2013年7月底,马勇的助手李子文接到了海口中院环保庭打来的电话,“说有一个裁定。问是什么裁定,对方说先不告诉你们吧。”虽然觉得蹊跷,他们并没有放在心上,在过去一年,双方的沟通还算顺畅。
此前一个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将海南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下称罗牛山公司)以及海南天工生物工程公司(下称天工生物)诉至海口中院。
经过一年多的取证调查,中华环保联合会发现,两企业违法排放的超标废水在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通过坑塘下泄,威胁到罗牛河水质安全,也导致东寨港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红树林大面积死亡。
中华环保联合会要求,罗牛山公司、天工生物各支付污染赔偿款1399万元、233万元。
2013年6月21日,海口中院环保庭正式立案,认为“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海南官方媒体《海南特区报》也曾刊载这一消息。
然而,在那个蹊跷的电话一周之后,8月初,马勇收到了海口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大大出乎我的预料。”——起诉均被驳回,这也意味着,海口中院推翻了立案决定。
一个月时间内,海口中院态度为何180度大转弯?马勇不解:“我们(2012年8月)过去,实际上海南省高院和中院都是很高兴的。他们觉得,我们起诉是最合适的。”
但这并非毫无征兆。
罗牛山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02年被确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拥有海南省最大的“菜篮子”工程基地。
自海口中院立案后,罗牛山公司董秘唐山荣频繁与李子文通电话,核心内容就是企望中华环保联合会撤诉,双方协商解决。但在裁定书出来前一周,李子文便再没有接到过唐的来电。
7月份还发生了一个小插曲。8日晚上,央视报道了罗牛山公司污染事件。这一报道使事态陡然紧张。海口市政府旋即发布新闻,海口代市长倪强要求对红树林保护再强化6个方面的整治力度,尽快制定出台一揽子整治方案。
南方周末记者从海南省司法系统获知,“高院的领导认为,我们已经立案,中华环保联合会又找央视来报道,这怎么能行呢?这样我们就不受理了”。
另一个细节是,裁定书的送达通知上,海口中院的法官代替中华环保联合会签署了收取通知。这也意味着,后者如果不服,提起上诉的时限已被缩短。
争议的焦点则是裁定书驳回起诉所援引的法条:“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比较,这份裁决书在“机关”之前添加了“有关”二字。
8月20日,南方周末记者致电裁决书撰写者、海口中院环保庭庭长曲洁,求证是否为笔误,但被其拒绝。
不过,马勇持另一种看法,海口中院系刻意篡改法条,“凭空多出二字,看似平淡,实则意味深长”。
冰封背后的司法分歧
在一些专家看来,海口中院的裁决书,连同今年未被立案的其他四件诉讼,将地方法院与最高法对民诉法第55条理解的分歧公之于众。
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表示,新民诉法生效以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立法的本意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是有些理解是“法律规定的”既修饰“机关”又修饰“有关组织”。
凭空多出一个“有关”,海口中院便是后一种理解。裁决书显示,“鉴于目前的法律尚未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民事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故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对其提出的诉讼应予以驳回。”
而在环境公益诉讼没有明文规定之前,马勇等人士反而游刃有余。从2007年起,地方法院已在试点环保法庭,鼓励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有95个环保法庭。2010年最高法还出台文件,明确支持环保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环境损害索赔诉讼。
“因为是试点,各地对原告资格的规定都比较宽泛,除了环保部门和检察机关以外,只要是在民政机关登机的正式的团体都有诉讼的资格,所以涌现出不少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一位在试点法院工作过的内部人士透露。
而一些地方法规也在为环境公益诉讼开路。如2010年实施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便将诉讼主体界定为“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保公益组织”。
但是,新民诉法实施以后,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界定反而更不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并没有在法律中予以明晰。有相关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也由于与上位法冲突而失效,因而,地方法院对此类案件多数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而是倒退。”汪劲说。
曾代理多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律师曾祥斌认为,立法者和地方法官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不一致的,立法者希望类似的案件都被法院受理,但是地方法院受地方政府的干预太多,受到的压力太大,能不受理则不受理。“地方法院并没有最大限度‘善意’地去揣测立法者的意图,从法官职业道德上来讲是一种懈怠行为。”
破局,唯有等待环保修法
民诉法遗留的难题,可能留待环保法填补。但环保法修正案二审稿引发的争议,却让悬念更悬。
而在2012年底,最高法院曾以“高民智”名义在《人民法院报》发表了九篇文章,系统论述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实施新民诉法。其中,12月7日刊登了《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适用》。
接近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人士透露,从体例上讲,文章完全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一样,但它由个人署名,并非司法解释。
“高民智”认为,“法律规定的”只修饰“机关”,而不修饰“有关组织”,关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含义是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个依据不仅要求机关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也要由法律明确规定。从现行法律看,目前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最高法的小心翼翼,背后的焦点则是检察机关起诉权的问题。“检察机关是掌握公权力的,可以监督法院。你如果在公益诉讼上开了民事起诉的权力,那他权力太大了。”上述人士称。
但最高法并无立法权,它惟有等待目前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汪劲认为,环保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理应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作出规定,来呼应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而这也正是近期环保界的热点。
“最高法在等环保法的修改,基层法院在等司法解释,我们在等法院立案的通知。”马勇无奈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