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香港8月19日电 香港东区裁判法院裁定,去年10月1日发生的“南丫四号”海难中,港灯(香港电灯集团)没有提供足够船员,被判罪成,罚款900港元。
根据船只的运作牌照及验船证明书列明,船上至少要有4名船员,但证人口供显示,事发时船上只有3名穿制服的船员。
尽管辩方争议“船员”定义,指除穿制服的船员外,在船上照顾乘客安全的港灯职员也应被算作船员。不过裁判官称,虽然也有其他港灯职员协助乘客上下船,但这些职员并没有接受过安全培训,所以不应被计算在内。
裁判官也不接纳辩方求情指,今年5月海事处与业界开会,建议“南丫四号”可减少1名当值船员。裁判官指出,有关建议是事发后提出,与此案无关。
港灯表示,尊重法庭的裁决,会与律师详细研究,再决定下一步行动。
此外,香港海事处退休验船主任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申请,指南丫岛撞船事故报告有失实指控,要求推翻报告。
海难发生在去年10月1日晚,“南丫四号”及港九小轮的“海泰号”,在南丫岛对开海面相撞,“南丫四号”沉没,造成39人死亡,近100人受伤。
(原标题:去年海难中“南丫四号”船员不足 港灯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