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6月29日讯 6月29日举行的2013陆家嘴论坛之“专题会场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与实践”中谈到“消费权益保护”。
以下是提问环节文字实录:
[ 主持人周皓] 在座的听众有没有问题?
[现场提问] 你好我是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我想提问一下杨路法官,对于理财产品不知道上海这边接受了一些理财产品的投诉都体现在哪些方面,然后我们已经判决的这些案例有没有一些特点能跟我们简单的介绍一下吗,谢谢。
[杨路] 你的这个问题非常大,因为今天早上尚主席也说我们目前的理财产品已经达到了一万多种,但是目前进入诉讼当中的理财的纠纷主要还是集中在涉及银行的案件中。涉银行的案件当中反应出来的一些理财的问题我们觉得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格式条款合同制定过程当中没有履行的告知业务,尤其是免责条款。
第二个是风险提示,就是它对收益夸大的厉害,对风险说的比较少,比较容易误导消费者。
[杨路] 第三种就是在具体的违约和责任上面不是太明确。主要集中在这三块上面。这个里面实际上还是和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利益分配,以及它行为能力上处在非常强势的地位是有关系的。我们觉得对于这样的一些问题的处理,目前上海法院已经有不少案例,我们已经每年通过金融审判的白皮书以及从2011年开始的十大金融审判案例来希望能够通过金融审判白皮书揭示一些风险,对金融机构也对我们的音容消费者都揭示风险,同时通过这样的一个白皮书的载体阐述我们法院的观点。
[杨路] 同时我们对于十大金融案例也通过这样的一个比较规范和完整的司法裁判案例对社会起到一个规范和引领作用,这就是我们目前所要做的。我们有一个问题,有一些金融理财产品是国外引进来的在国外都有一些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支撑和支持,但是在我们本土当中会有一些异变,这种异变是不是我们笼统的说参照国际惯例,比如主协议的制度跟我们的法律制度是不一样的,所以这个东西是不是在我们国家当然是有,还是做一些谨慎的考虑,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做一些深入的思考。
[杨路] 这些衍生产品的案例进入司法机构的还比较少,但是进行前瞻性的考虑还是必需的,希望我们的监管部门和我们联起手来共同把这个事情做好。
[ 主持人周皓] 和国际接轨的问题和协调的问题也我们面临的挑战。下面一个问题。
[现场提问] 我是来自政法大学经济学的老师,我想向银监会的刘元局长请教一个问题,前一段时间华夏银行的经理私售了一些产品,他们华夏银行说不是我们销售的,而是经理私下销售的产品。我想请教一下,从我们作为消费者这个角度来看的话,因为您刚才特别提到了工作的基本方针有一个是依法维权,这个怎么看,以什么法律,我们现在国家的现状怎么样,具体到这个问题我们作为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刘元] 非常感谢提出这么尖锐的问题来。可能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是需要咱们澄清一下,就是说我们所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在所谓的依法或是合法框架下进行的,如果要是说是一种违法活动的话,可能就脱离了我们的这个环节。因为我们只是说在法律框架之下一种交易行为当中出现了一些侵害消费者的行为是我的职责。这位老师提出的问题其实我倒不太好回答了,可能要让杨法官回答更贴切一点。
[杨路] 案件没有进入诉讼当中来我也不好发表意见,有一点是要确认的,我们的金融交易是属于比较特殊的这样一种市场交易,它的特殊性在哪里,金融交易的产品、金融交易的格式的合同条款,金融交易的场所都是金融机构提供的。像华夏银行这个问题体现在这个在金融交易的场所是金融机构提供的这样一个特殊背景下。
所以这时候对金融消费者而言,我们中国的金融消费者对于我们的银行有非常高的信任度,所以一般来说他跑到你银行来只要你接待没有明确挂出一个牌子说你是保险公司的话,一般都任务你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同样我们也发现,有一些非银行工作人员或是前银行工作人员穿了原来银行的制服在银行接待客户,这种情况下对金融消费者而言,当然有理由相信你是属于银行工作人员或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这时候金融消费者的这种基于在你提供的营业场所里你应该有专业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来给我提供服务,或是为我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这个信任,我觉得是必须要保护的。在于这个过程当中他是否有自己的过错还需要看具体的情形而定。
[ 主持人周皓] 感谢杨庭长,感谢各位专家以自己的理论和实际的经验做了精彩的演讲,希望你们有机会都到我们五道口学院来做一个半小时的演讲,感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