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6月6日电(记者裘立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6日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和生产销售国际知名品牌滤清器的系列刑事犯罪案件,33名被告人被判刑。
现年40岁的吴亮芬系龙泉人。2008年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人吴亮芬以雇佣方式结伙被告人吴某某、叶某某等4人进行贴标生产,先后在浙江永康、丽水市经济开发区等地承租生产所需用房,从浙江黄岩、温州、嘉兴等地购进空白滤清器及相关设备,并购买假冒注册商标标签和包装用品,通过对空白滤清器上印制注册商标、贴上注册商标标签、换上带有注册商标的包装等方式,生产假冒沃尔沃、大宇、康明斯等知名品牌的各种滤清器。
该些假冒滤清器经包装成件后,吴亮芬发货至浙江永康等地,通过物流发送方式先后分别卖给他的同乡被告人吴某、周某、谢某及叶某、黄某等100余人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河南郑州、云南昆明等地进行销售。
2012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在吴亮芬位于丽水市经济开发区的加工点查获并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滤清器26000多个及机械设备一批。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确认,未授权吴亮芬等人使用商标权利人所注册的商标。经鉴定,被告人吴亮芬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达1000余万元。
法院最终根据此次受审的33名被告人分别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时间的长短,非法制造和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经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类别、数量和价值、非法获利所得数额,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依法分别判处吴亮芬等33人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至单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的不等刑罚。
(原标题:浙江33人因生产和销售假冒滤清器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