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会永
几年前,关于入股煤炭采掘企业中官员宁罢官不退股的新闻曾被炒得沸沸扬扬,最近媒体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和商人丁书苗结成利益共同体、控制高铁建设招标的事情做了深入报道。当然,煤炭采掘企业利益清晰可见,其利益共同体是松散的,在遇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时,各种以公权力入股企业的问题显露峥嵘。原铁道部政企不分所造成的各种问题积重难返,上述一案只是这种深层问题的一个表象。但是,在其他行业,各种公共资源在各种光鲜的、合法的借口下被注入到一部分企业,相应的资源形成了“权力股”,甚至这些“权力股”通过代持的形式在企业中规范运作。如果不对这一问题保持高度警惕,必将形成新的政企不分现象,并驱使更多的企业加入这一循环怪圈,那些无从获得公共资源企业的“幸福感”将因此而大幅降低。
一、对有贡献的人给予部分产权激励是企业治理结构发展的趋势
如何理解官员在其权力所及的企业入股问题?从企业发展的实践来看,赋予对企业有贡献的人相匹配的产权是一种发展趋势。比如高科技企业成立之初,往往使核心人员拥有一定的股权和期权,通过这一措施增加核心人员危害企业的成本并激励其努力工作。因此,通过产权激励可以对核心员工产生“绑定效应”。从这个角度来看,越是收益不确定、越是依赖于核心成员,企业就越倾向于采用产权激励。比如国际著名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倾向于采用合伙人制度就不难理解,著名的罗兰·贝格咨询公司在全球已有200多位合伙人。
对国内大多数企业而言,公权力往往发挥着比资本、技术、管理更为重要的作用,企业使公权力掌握者拥有部分产权有利于企业发展。从逻辑上来看,这一做法也符合产权理论和实践。
二、官员获得产权激励是公权力资本化的结果
从官员的权力类型来看,有“合法伤害权”和“合法帮助权”两种。对于企业而言,它生活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之中,必须不断地进行自我调整以增加生存能力和存活概率,“适者生存”是对企业竞争和进化最恰当的描述。在那些对政策比较敏感的行业,一项新的政策往往左右企业的发展:或者是灭顶之灾,或者带来大量的政府补贴、政府技术援助或政府订单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公权力就成为稀缺资源。对企业而言,赋予这些稀缺资源的掌握者一定的产权就是合理的制度安排,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降低了企业对公权力使用方面的竞争,使公权力和企业之间产生了“绑定效应”,企业能够免受合法伤害、获得合法帮助,甚至可以用“合法伤害权”对付竞争对手。对公权力掌握者来说,以公权力折价入股则是一种风险较小和收益最大的兑现权力的途径。因此,企业对“合法伤害权”和“合法帮助权”的股份化、资产化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当然,从社会来看,这种制度安排阻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降低了整个社会的产出。
三、对公权力入股现象的治理措施
对公共权力折价入股的现象进行治理不能仅仅依靠对官员的教育和约束,教育和约束只是治标措施,必须从机制上铲除这种现象产生的社会基础。要消除因“合法伤害权”所形成的权力入股,一是要提高企业自我保护能力。在现有制度框架内,通过上市和吸收国有大股东的股份是比较好的方法。企业上市可以使更多的组织和个人成为企业的股东,那些实施不法侵害的主体被惩罚和被执行惩罚的概率更大;吸收国有大股东的股份则使私人产权和国有产权结成利益共同体,使那些利用公权力肆意侵害企业的行为更有可能被上级组织观察到并进行体制内惩罚。二是降低公权力侵害企业的能力。为此就要进行行政体制改革,通过减少审批和相应政策的数量降低其对企业的侵害能力。三是变私人企业为国有企业以消除公权力入股的产权基础。通过产权转换,使保护和侵害双方的力量此长彼消,但这一方法会引发生产激励不足、国有资产流失等传统问题。对“合法帮助权”所形成相应权力股问题的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支持政策的多元化、制订和执行部门的分散化、评价制度的缺失都会造成合法帮助权的滥用。
当前,经济危机肆虐,政府不得不更多地干预经济微观运行,各种支持企业政策出现了“井喷”,如果不能够做到程序公正、结果透明,很容易形成掌握公权力的一方和被扶持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甚至出现以公权力折价入股的不良现象,减低经济发展效率、引发社会的分裂、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系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副教授,经济学博士后。本版编辑田春玲,工作邮箱:tianchunling@wxjt.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