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社部函〔2013〕82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关于评选中央
企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定于2013年评选表彰一批中央企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现将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通过评选表彰中央企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宣传典型,树立榜样,弘扬正气,振奋精神,在中央企业进一步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调动中央企业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努力实现“做强做优、世界一流”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经营科研一线职工;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
三、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中央企业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中央企业的基层单位和班组。中央企业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为中央企业在职职工。
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整体上市公司不纳入先进集体评选表彰范围。中央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不纳入评选范围,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纳入评选范围。
近5年内曾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腐败大案要案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不能作为中央企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推荐对象。已经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在近五年内作出新的特别突出贡献,也可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中央企业先进集体500个,中央企业劳动模范800名。
四、名额分配原则
以各中央企业在职职工人数为基础按比例进行分配,同时兼顾企业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经营业绩等因素。此次评选采用差额方式,共分配中央企业先进集体推荐名额632个(差额132个),中央企业劳动模范推荐名额1008名(差额208名),差额率约为20%。(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根据《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评选出的中央企业劳动模范中,企业负责人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根据比例分配原则,各企业可推荐具有企业负责人身份的劳动模范数量为所分配劳动模范推荐名额的十分之一,并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个位数。即:分配的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在4人(含)以下的企业,不得推荐具有企业负责人身份的人选;分配的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在5—14人的企业,最多可推荐1名具有企业负责人身份的人选;分配的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在15—24人的企业,最多可推荐2名具有企业负责人身份的人选;依此类推。各中央企业可以不推荐或少推荐具有企业负责人身份的人选,但不得超额推荐。
上述企业负责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等,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三级(含)以上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和厂长等。
五、评选条件
(一)中央企业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围绕“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目标,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科学发展、勇于创新,完善制度、提升管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资产质量高,财务状况好,风险管控能力强,领导班子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指示精神,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在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经济技术创新、安全生产管理、节能减排增效、生态环境保护、维护企业稳定等工作中成效显著;
2.企业在改革改制、资产重组、主辅分离、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等工作中成效显著;
3.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班组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在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4. 重视企业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模范履行国有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企业劳动关系和谐;
5.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
(二)中央企业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工作业绩突出,廉洁奉公,品德高尚,受到职工群众的广泛称赞,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深化改革、提升管理、转型升级、降本增效、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防范法律风险、推动国际化经营等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
2.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显著贡献;
3.在创立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重大技术改造、新材料新工艺应用、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4.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和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岗位上勤奋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
5.在党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以及维护企业稳定、促进和谐企业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
6.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
(三)中央企业劳动模范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任职企业连续工作3年(含)以上;
2.2009年以来所在企业利润总额、销售收入和净资产收益率的绝对值和增长率在同行业同类企业中位居前列;
3.所在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国内一流、部分指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4.所在企业积极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5.任期内所在企业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瞒报事故、重大腐败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情况。
六、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评选中央企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坚持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的工作要求,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公示、中央企业集团范围内公示和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公示。
1.推荐对象由所在基层单位民主推荐,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或企业工会)讨论通过、党组织审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逐级上报。公示内容应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对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要组织考察,并对本企业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于2013年6月2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中央企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材料包括:
(1)推荐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名单、推荐工作程序和主要做法等。
(2)中央企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1份。各企业报送的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数量在2个(含)以上的,务必在汇总表进行排序。
(3)《中央企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见附件4)及2000字以内事迹材料一式6份。
(4)《中央企业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见附件5)及2000字以内事迹材料一式6份。
(5)反映推荐对象在所在基层单位进行公示情况的书面材料1份。需说明推荐对象在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进行了多长时间的公示,并附相应图片(通过互联网、局域网公示的提供网页截图,通过橱窗、公告板等形式公示的提供相应实景图片。)
(6)照片。推荐的先进个人需提供2寸免冠彩色近照6张,用线缝在审批表上。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附电子版(光盘)。文字材料的纸质件和电子版均使用A4纸标准。照片电子版均为JPG格式。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于2013年8月1日前反馈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各中央企业在本集团范围内对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个人姓名、职务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在集团范围内公示后,于2013年8月15日前将公示情况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示的集体中,如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报送该集体《企业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一式6份。
公示的个人中,如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企业负责人身份,同时报送该人选《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一式6份。
5.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表彰名单,报请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
6.审议通过的名单,分别在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确定为正式表彰对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按程序联合印发表彰决定。
(二)严格评选条件,确保先进质量。中央企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一般从本企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中产生。各中央企业在推荐时,要结合工作性质和专业特点,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要把评选的重点放到生产经营科研一线,面向职工,面向基层单位和班组。各中央企业在审核、公示环节中被差额或筛除的名额,不另补报。
(三)如果推荐的集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推荐的个人具有企业负责人身份,须征求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地税、国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并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有关纪检、监察、审计和干部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四)评选过程中,领导小组将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共同授予“中央企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共同授予“中央企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并颁发奖章和证书。
八、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联合成立中央企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共同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资委群众工作局,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中央企业确定1名联系人,并于5月10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手机、办公室)、传真报国资委群工局。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切实做好此次评选工作。
联系单位:国资委群工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56号)
电话:010-64471995 64471991
传真:010-64471906
电子邮箱:pingxuan@sasac.gov.cn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电话:010-84233475
传真:010-84233475
电子邮箱:biaozhang@mohrss.gov.cn
附件:
1.中央企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
2.中央企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推荐名额分配表
3.中央企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推荐汇总表
4.中央企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5.中央企业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6.企业征求意见表
7.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本通知所有附件请在国资委网站群工局子站下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201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