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办理得到解救的被拐儿童收养和入户的建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黄细花
主送部门: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一、案由
根据《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自2009年以来,公安部在全国范围持续开展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至今破获了一大批的涉拐案件,同时也解救了一大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是还有许许多多解救的被拐儿童,至今依然未找到亲生父母的下落。这些儿童不得不暂时被安置在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或者寄养在其他家庭。可是,寄养家庭因为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收养手续,被拐儿童始终无法入户寄养家庭,这必将严重影响这些儿童未来的健康成长。因为从小就缺乏一个家,在抚养教育上虽然有政府的帮助和关爱,但毕竟代替不了一个家的作用,今年1月2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江家院的故事,小若兰那句“奶是什么味道”,十分引人深思。
二、案据
(一)查找不到被拐儿童亲生父母的原因
随着公安机关全国打拐DNA数据库的建成和应用,近年来公安机关对解救的被拐儿童都已采集信息血样入库,从理论上来说只要被拐儿童父母有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采集血样信息,那么通过全国打拐DNA数据库“盲比”功能,就会很快发现父母和子女的亲缘关系,子女很快就能回到亲生父母身边。警方这些年通过全国打拐DNA数据库“盲比”功能帮助被拐儿童和亲生父母相认的案例已经相当多了。通过全国打拐DNA数据库,一些被拐10、20、30多年的人都能找到彼此亲人,为什么这些近年解救年龄幼小的儿童,却还一直未能找到他们亲生父母的下落?其原因如下:
1、这些儿童都是公安机关从人贩子和收买人手中解救出来的,其中大部分被拐卖时都在1周岁以下,有的出生只有几天。从近几年打拐的经验上看,这些人属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的可能性最大。
2、近年拐卖儿童犯罪呈现团伙化、网络化、跨省级区域化特征,手段隐蔽,交易环节多,团伙成员相互之间不留具体身份信息,有的是在路边交易。为了逃避处罚,犯罪分子被抓后往往不如实交代婴儿的具体来源,交代的往往是路边捡的或无名氏人路边买的,以致很多婴儿的来源和去处都无法查清。为此,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意见》第14条进一步明确,拐卖案件只要某个犯罪环节查清就可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其他环节事实不清的,不影响对已查清的环节的犯罪事实的认定。
3、如果属于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的,那么公安机关就不会接到报案,也不会有亲生父母的血样采集入库,那么在被拐儿童DNA数据碰撞中就无法比对。
4、如果最后查到是亲生父母出卖,还让孩子送回,那对孩子或许是第二次伤害。
(二)将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儿童明确纳入被收养人的法律依据,但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和解决方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收养。
2000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要求,民政部门要做好对被拐卖妇女和儿童的救济工作,及查找不到父母的儿童的收养工作。
2、当今的交通、网络、媒体、通讯已相当发达,基本覆盖全国范围,再偏远的山区要到公安机关报案采血已不是难事。而且近年来政府的反拐宣传深入乡村,如果儿女真的被人贩子拐卖,却至今未到公安机关报案,那么作为父母,在履行监护未成年子女职责上,已经严重失职了,不积极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那么过了一定时效法律就不再保护原有的权利。
3、从这几年的亲生父母和被拐儿童的认亲情况上看,生父母最愿意看到的是儿女生活得好,很多生父母并没再把小孩接走,他们认为只要小孩过得好就行。找到了子女,自己今后内心不再自责和内疚,就是一种解脱,从情感上来说“生不如养”。
虽然法律上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收养”的法律条款,但至今仍没有相关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他们能否被合法收养,如果可以,要怎么做才符合规范没有责任,因此没有哪个部门愿意承担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为了这些儿童今后更好的健康成长,让无辜的他(她)们能早日拥有一个家,我们政府、社会必须尽快出台相关意见和实施细则,统一认识,并妥善解决目前这些孩子被收养存在的法律障碍。
三、建议
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联合研究出台实施意见,解决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儿童的收养问题,让孩子尽快有一个完整的新家。
(一)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明确意见或司法解释来界定被拐儿童能否被收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二)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收养”条款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条文的儿童包含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被拐儿童。
(二)进一步明确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被拐儿童被收养前的一系列程序和条件,并明确个相关部门的职责:
1、公安机关负责对被拐儿童采集血样信息资料入库,并把入库信息资料凭证交由安置被拐儿童福利机构所属的民政部门存档,然后由两部门联合在中央媒体上刊登寻亲公告(因为目前破获的一些拐卖案件都是跨省级区域犯罪的),公告期3年(太短对父母不公平,太长对儿童成长不利),公告期间发现有亲生父母下落线索则寻亲公告中止或终止,公告期满未能发现亲生父母下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媒体上公示该被拐儿童可以被收养,同时公布收养人须具备的条件,原则是比收养弃婴、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收养人条件更优更严格,因为这类儿童一般智力身体都比较健康,且如果将来发现了其生父母还在找寻,这样对被拐儿童的父母也是一种慰藉。
2、办理收养必须择优、公开、透明,防止滥用权力,造成新的不公。可考虑组成评估组(可由福利机构、公安、民政、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组织、媒体等组成)对收养申请人进行多方面的调查论证综合评估打分,多个申请人的以分数高低获得排序。
3、由福利机构与审核评估通过的收养申请人签订收送养协议,交公安、民政备案,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收养关系登记申请,登记前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本地及收养人住所地的媒体上公告,公告期90天。期满,未发现阻却事由发生,该收送养协议即生效,收养关系自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公安部门凭相关手续可予办理户口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