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3月4日讯 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提交名为《关于制定执业药师法的议案》中称,截止2012年底药品批发企业1.3万家,药品零售企业42多万家,医院2万多家,配置严重不足,数量缺口较大。目前,人民群众对生活的期待正在从满足生存需求、温饱需求,向满足小康需求转变,公众对自身健康、药品安全的意识也越来越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与社会药学服务水平能力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
他表示,通过执业药师立法,配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切实有效地推进《规划》中关于规范和提高药品使用环节管理水平发展目标的有力保证,迫在眉睫。
附:议案全文
关于制定《执业药师法》的议案
案由:2012年1月20日国发〔2012〕5号发布了《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下文简称《规划》),《规划》指出:“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在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如何确保药品安全部分特别提出:1、目前存在的问题:“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执业药师配备和用药指导不足,不合理用药较为严重。”2、明确了发展目标,指出了“十二五”期间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强化药品的全过程质量监管,严格药品的使用监管:“完善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质量管理,发挥执业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切实减少不合理用药。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并要求:“完善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推动制订执业药师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药品安全的独立规划,按照规划,到“十二五”末,药品标准和药品质量大幅提高,药品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整体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药品安全水平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满意度显著提升。
从1994年开始,我国实施了执业药师管理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们从无到有,已经建立了执业药师管理的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执业药师管理政策逐步完善;执业药师队伍不断扩大。特别是近几年来,通过不断地改革和完善,执业药师管理工作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截止2012年12月31日,获得执业药师资格仅226064人,截止2011年12月31日累计在有效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总人数只有77837人,注册率仅38.9%。而我国截止2012年底药品批发企业1.3万家,药品零售企业42多万家,医院2万多家,配置严重不足,数量缺口较大。目前,人民群众对生活的期待正在从满足生存需求、温饱需求,向满足小康需求转变,公众对自身健康、药品安全的意识也越来越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与社会药学服务水平能力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
在国外,经过长期的发展,分布在药品流通、使用领域数量相对充足、素质不断提升的执业药师队伍为公众提供着及时、方便、高水平、高质量的药学服务,执业药师法律法规体系也相对完整,相比较,我国执业药师队伍的药学专业水平和法律法规体系差距较大。例如英国最早建立于1815年颁布了《药师与药房技术员法》和《药房法》多部与药师和药房管理相关的法案;美国最早于1869年,联邦制定标准州药房法,由各州制定具体的药房法或者药师法;日本最早的《药剂师法》于1898年颁布实施,其药剂师法体系主要由《药剂师法》、《药剂师法施行令》和《药剂师法施行规则》构成。这些国家药师法及相关法规的制订和不断完善,对推进医药分业,抑制医药费高涨,提高国民自我药疗水平,保证国民用药安全有效发挥了重大作用,值得我们借鉴。
因此,通过执业药师立法,配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切实有效地推进《规划》中关于规范和提高药品使用环节管理水平发展目标的有力保证,迫在眉睫。
案据:
一、执业药师法律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其法律地位、职责不明确。
尽管1994年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我国执业药师职责主要规定在第十八条至二十一条。其中除遵守药事管理与法规和职业道德以外,执业药师的职责主要包括药品质量监督与管理、处方审核与监督调配、用药咨询与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药品疗效评价等工作。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该规定为执业药师在生产、经营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中作用的发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较有效地保障了药品质量。然而,也必须看到,由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属于部门文件,受制度等级的限制,目前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没有给予执业药师明确的法律地位,在维护执业药师权益、监督执业药师及有关单位的行为等方面缺乏有力和有效的监管力度和措施。同时,在药品使用环节保障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用药方面也没有赋予执业药师明确的法律地位。
二、我国执业药师队伍的规模、分布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国家对执业药师的需求,整体素质良好,但专业有待逐步提升。
1、我国执业药师数量严重不足,根据2010年的统计数据,美国每1500人中就有一名药剂师,日本每820人中就有一名药剂师。而同时期,我国每一名执业药师对应的人口数约为7500人,每一名药剂师对应的人口数大大低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见图1、图2)
图1:截止2011年12月我国执业药师数量
图2:各国药剂师与人口比例
2、我国执业药师分布不尽合理,东西部分布不平衡(见图3),医疗机构与流通领域执行不统一。 (见表1)
图3:截止2011年2月全国执业药师人数省市分布表
2011年执业药师中有61%执业于药品零售企业,30%执业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领域(零售、批发)的执业药师占执业药师总人数的91%,而药品生产、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分别只占5%和4%。
表1:2009-2011年执业药师执业范围分布情况
年份 |
合计 |
生产(%) |
批发(%) |
零售(%) |
医疗机构(%) |
2011 |
77837 |
4195(5) |
22913(30) |
47289(61) |
3440(4) |
2010 |
74186 |
4756(6) |
21924(30) |
43334(58) |
4172(6) |
2009 |
65760 |
5223(8) |
15308(23) |
40330(61) |
4899(8) |
3、我国执业药师整体素质良好,但有待逐步提升。
从2011年底已注册的执业药师群体来分析,我国执业药师队伍中,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数占执业药师总人数的36%,其中研究生学历的执业药师占2%,大专占38%,中专占24%(见图4)。从2011年底已注册的执业药师群体年龄结构来分析,35-44岁人数最多,其次为25-34岁和45-54岁两个年龄段的人数,分别占48%、23%和20%,55岁以上工作年限的执业药师只有8%(见图5)。
图4:注册执业药师学历情况 图5:注册执业药师年龄结构
(截止2011年12月) (截止2011年12月)
在我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专业教育背景:具有药学、中药学类专业教育背景占 2/3,具有医学、化学等相近专业教育背景占 1/3,执业药师队伍素质能力整体良好,但有待逐步提升。
三、我国执业药师配置和作用的发挥,有待政策进一步引导和加强。
为了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执业药师职责的新要求、新趋势,执业药师应当由过去的关注药物更多地转向直接面向病人和消费者。目前我国近80%药品的销售在医疗机构,截止2011年12月31日我国医疗机构954389家,其中医院21979家。然而,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行两套药师制度,这些都阻碍了执业药师队伍的发展和积极性的发挥。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医疗机构在药品使用环节均应配置执业药师。同时医疗机构的电子处方壁垒也不利于执业药师作用的发挥,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关于落实《规划》,加快执业药师立法,分步推进发展目标的建议如下:
一、加快执业药师立法,《规划》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分步推进发展目标。
尽管1994年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然而,也必须看到,由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属于部门文件,受制度层次的限制,同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执业药师配置的要求不尽一致,制约了执业药师队伍的建设与发展,建议《规划》与国家正在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相配套,加快执业药师立法,分步推进发展目标。
二、理顺执业药师管理体制,调整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认证政策,形成有利于扩大执业药师队伍规模,进一步提高执业药师整体素质、推动执业药师队伍发展的科学管理体制。
《规划》中对执业药师的发展目标一步到位,很难做到,实施了19年的执业药师管理体系如果降低考试标准也不可行,鉴于目前执业药师数量远不能满足需求和严重的分布不均问题,建议在执业药师管理体系中,增加“执业助理药师”序列,引导药师和从业药师成为执业助理药师,经过一定时间执业经验的积累和继续教育的加强,“执业助理药师”可以成为“执业药师”,解决从业药师的问题,发挥其作用;建立转换机制和评审机制,引导“主管药师”、“主任药师”成为“执业药师”,发挥其在公众用药安全方面的指导作用。
三、加强执业药师管理体系的建立
进一步发挥各级药监部门对当地执业药师的发展、配备、执业、再教育和考核等方面的支持和监督的作用;组织建立各级执业药师协会,发挥协会平台和共享的作用,做好药监部门的辅助工作,并逐步发挥其在专业领域的带头作用。
四、通过执业药师立法,引导我国药学教育体制的调整。
美国药学教育的最大特点就是职业化,其药师的培养是6年大学教育加2年临床实践培训,毕业后授予Pharm.D,经过40年的发展,已形成比较成熟的药学服务型人才培养体系,Pharm.D 现在是唯一的执业准入学位,截至2005年,全美91所药学院校都将Pharm.D作为药学第一专业学位。英国从2000年开始设立M. Pharm.作为专业的药学学位,只有获得M. Pharm.学位的学生才能报考执业药师。我国台湾地区目前也正在反思并认为其四年制药学教育课程已无法达到国际水平,台湾大学2009年正式开展六年制Pharm.D 药学教育。
我国传统药学教育体制其知识结构以药学知识为主,缺乏医学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知识结构不合理成为目前我国执业药师提供一流药学服务的最大障碍。来自《我国执业药师制度改革研究》课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主导,中国药科大学、沈阳药科大学、老百姓大药房协助)的调研问卷结果显示,对药学教育的调查,普遍认为学习基本的临床诊断学和临床药物治疗学方面的知识是非常必要的,占到调查人数的98.4%;认为现有药学教育中,84.6%的人认为药学教育需要增加一年的医学专业知识教育。
五、加强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其执业能力。
在国际上药剂师制度中都非常强调执业注册的药剂师的继续教育,以保持和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另外继续教育内容除法律法规以外,重在病人用药教育、用药管理和不良反应评价,还有一些医疗保健的课程。
我国大部分执业药师来源于传统药学教育的毕业生,建议继续坚持每年一次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着重补充生物医学背景知识,通过改善执业药师的知识结构,充分发挥其提供药学服务的作用。
六、通过执业药师立法引导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目前全国共有药品批发企业1.3万多家,药品零售企业42多万家,由于多种原因,资源配置不尽合理,企业数量过多,经营规模偏小,竞争能力不强,单体药店占绝大多数。在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其实最能达到有效监管目的的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因为发展较好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适应市场竞争、加快发展的需要,基本上采取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统一质量管理等方式进行经营管理,监管一家药品连锁企业实质上也是监管了该药品连锁企业所有门店。建议执业药师立法配套政策中明确连锁药店门店可配置执业助理药师,在总部执业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药学服务。
七、通过执业药师立法,配套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医药分开。
“医药分开”是党的十七大确定的重要方针,在医改文件中也多次被明确。而最近的政策却走了回头路,多项医改政策对药品零售行业造成重大冲击,电子处方的壁垒作用使得零售药店经营处方药进一步受到影响,药品零售行业发展举步维艰,社会药房的作用难以发挥。这不利于推进医药分业,更损害了广大患者的权益,也不利于国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欧美国家“医药分业”体制已有几百年的历史。美国是实行医药分业的国家,医院只设住院药房而不设门诊药房,门诊病人在取得医生处方后,必须到药店购药,同时药店广泛地参与医疗保险业务,也是医疗保险的最重要的终端,零售渠道处方药销售占比接近80%。日本是亚洲国家中最早效仿欧洲引入“医药分业”制度的国家,在近50年的医药分业推进过程中,系列的法律法规有效的保证了医药分业,特别是药剂师法体系。日本的全民保险制度于1961年确立,不久迎来高速经济成长时期,医药品产业也急速发展。期间,医生的诊疗报酬来自各种诊疗科目的高收费体制,且医药品采购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价成为医疗单位的收益项目。这导致药物滥用,从而引发了人们对药品污染及药害的指责。为此,日本开始推进医药分业,此后四十年间,药剂师法及相关法规又经过七次修订,来自日本厚生劳动省及日本药剂师协会的数据显示,1989年日本全国医药分业率(分业率=院外处方数量/来院患者数量×100%)仅11.3%;至2006年日本全国处方调配总数量为13.8亿张,其中药局处方调配数量达到7.7亿张,分业率全国平均达到55.8%;2009年日本《改正药事法》及《药剂师法》修正实施,至2010年医药分业率全国平均达到63.1%,有10个县达到70%。
我国2007年卫生部颁布《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限制处方外流;采用电子处方应同时提供纸质处方。随着医疗机构数字化建设的推进,电子处方已经变成了一种电子壁垒,社会药房无法根据电子处方为患者调配所需药品。建议借鉴日本、美国等国家的做法,以法律形式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为患者提供处方,实现医院电子处方系统与社会药房联网,促进处方正常合理流动,发挥社会药房药师的作用,促进医药分业。
《规划》让我们每一位从业人员都深深感受到党和政府进一步提高我国药品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也深深感受到自身责任重大。老百姓大药房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专业指导下,2008年成立了行业内第一家药师俱乐部,2009年、2010年连续举办了两届全国药师精英赛,为广大执业药师和药师学习、交流、展现药学服务技术提供平台,2011年我们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开展了《我国执业药师制度改革研究》课题,同时我们也试行了《老百姓大药房执业药师服务规范》,取得了一些成效。我们相信通过推进修订《药品管理法》、加快《执业药师法》制订、分步推进发展目标等战略举措,《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出的“进一步提高我国药品安全的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目标一定会早日实现。
附件1:
《执业药师法》
(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
第三章 执业规范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执业药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保障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药师资格,经注册在药品流通、药品使用机构中执业的专业药学服务人员,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关键药学技术业务领域是指直接与病患者联系,不可能也不允许通过工作结果质量的控制,而只有通过执业者素质、职业准入条件和职业行为的控制,才能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的药品流通和药品使用领域。
第四条 本法所称关键药学技术业务工作是指在药品流通和药品使用领域中,只有药师执业,才能保证这些业务工作的质量,从而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药学技术业务工作。
第五条 本法所称药品流通企业包括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分店。
第六条 本法所称药品使用单位,包括使用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第七条 本法所称药师执业,是指执业药师或执业助理药师执行本法规定的关键药学技术业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资格认证制度;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执业注册登记许可制度;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继续教育制度和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职业行为监督制度。
第九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是保证关键药学技术业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不可或缺的药学技术人员。
国家赋予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关键药学技术业务和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职责,维护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履行职责必要的合法权利,规范并监督药师的职业行为。
第十条 药品流通企业、药品使用机构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药品流通企业、药品使用机构应依靠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开展关键药学技术业务工作,创造必要的执业条件,保障本法赋予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的关键药学技术业务、职责和权利。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严格遵守其誓言和承诺,维护职业的荣誉和尊严,以专业的知识与技能和高尚的道德与良知,保证依法认真执行业务,全面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严格遵守执业规范。
全社会应当尊重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流通企业、药品使用机构从事关键药学技术业务工作的药学技术人员,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和执业药师管理机构,适用本法。
前款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第十三条 国务院指定部门主管全国的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工作。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和药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药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制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药师资格考试。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大纲指南、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负责考务工作,并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二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二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在就读期间在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实习,从事药学或中药学技术工作满一年的毕业当年即可报考。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助理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者,应按规定向所在所在地注册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身份执业。
第二十四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永久居住证明。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药师岗位工作;
(四)执业单位同意聘用;
(五)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自被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助理药师注册证》(以下称注册证)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助理药师注册证》,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只能在一个注册机构注册,变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应当持资格证书和注册证向新执业单位所在地的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二十八条 注册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二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延续注册时除须符合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外,还须提交近三年的执业情况、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执业药师本人或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注册机构:
(一)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二)依法被吊销资格证书或者注册证的;
(三)一年无执业记录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凡注销注册证的,由注册机构定期公告,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有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注册证,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范
第三十条 药品流通企业、药品使用机构的药品质量与药学服务质量管理、药品购进与储存、处方审核与调配、用药咨询与指导、药品售后追踪药学服务、合理用药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等业务必须由药师执行并负责。
第三十一条 药品流通企业、药品使用机构的下列关键药学技术业务工作应由执业助理药师负责:
(一)医师处方的审核、监督;
(二)处方药的调配;
(三)向病人提供用药咨询和保健咨询;
(四)向医师、护理人员提供用药咨询;
(五)药物不良反应监测;
(六)指导药学实习生实习;
(七)宣传药品、保健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
(八)社区药学保健;
(九)药品质量与药学服务质量管理;
(十)签署有关药学业务文件。
第三十二条 执业助理药师在药品流通企业、药品使用机构关键药学技术业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管理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实施能够有效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二)审核、监督医师处方,保证处方药使用的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三)管理处方药调配,保证处方药调配质量;
(四)向病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和保健咨询,指导病患者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地用药;
(五)与医师合作收集并依法及时报告新的药物不良反应情况;
(六)宣传药品、保健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
(七)开展社区药学保健;
(八)指导药学实习生实习;
(九)依法签署有关药学业务文件。
第三十三条 药品流通企业、药品使用机构的执业药师可以负责由执业助理药师负责的上述关键药学技术业务,但下列工作应由执业药师负责:
(一)特殊病人的临床用药方案;
(二)特殊管理的药品及处方药使用的管理;
(三)指导、监督执业助理药师的工作;
(四)开展用药调查及药品利用评价;
(五)参与生活习惯病、慢性病的治疗及用药;
第三十四条 执业药师在药品流通企业、药品使用机构关键药学技术业务工作中的职责除上述执业助理药师职责外,还应承担:
(一)依法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实施能够有效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二)与医师合作为特殊病人制定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临床用药方案,监测药物使用情况;
(三)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的使用,保证此类药品安全、有效、合理地使用;
(四)指导、监督执业助理药师的工作,保证药学技术业务工作质量;
(五)开展用药调查及药品利用评价;
(六)参与生活习惯病、慢性病的治疗及用药。
第三十五条 执业助理药师应当在执业药师的指导下,在药品流通企业、药品使用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的配备依据药品流通企业、药品使用机构的经营性质和规模,其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以配置执业助理药师,在本企业总部执业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药学服务。
第三十六条 药品流通企业、药品使用机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置执业药师(或执业助理药师)负责关键药学技术业务工作。配置多于2人的,应任命一位执业药师负责整个关键药学技术业务的运作管理工作。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门店执业助理药师可以在本企业总部执业药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没有配备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的,不得开展关键药学技术业务工作。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不在时,应暂停关键药学技术业务。
第三十七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着装应与其他人员的着装明显不同,应当佩戴企业统一的标明、其姓名和药师称谓等内容的胸卡,同时,注册证应当悬挂在执业场所中醒目、易见的地方。
第三十八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言语、举止文明礼貌,热心、耐心、平等对待病患者,不得有任何歧视性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尊重病患者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晓的患者隐私,不得无故泄漏。
第四十条 在执业过程中,除非确有正当合法的理由,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不得拒绝为患者调配处方、提供药品或药学服务。
第四十一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满足病患者的用药咨询需求,提供专业、真实、准确、全面的药学信息,不得在药学专业服务的项目、内容、费用等方面欺骗病患者。
第四十二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执业,认真履行职责,科学指导用药,确保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适当。
第四十三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在合法的药品流通企业、药品使用机构从事合法的药学技术业务活动,不得在执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性药品零售、使用业务。
第四十四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不得将自己的资格证书、注册证、徽记、胸卡交于其他人或机构使用;不得在药品流通企业、药品使用机构只挂名而不现场执业;不得同意或授意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向公众推销药品或提供药学服务。
第四十五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在职在岗,暂时离开执业场所并没有其他药师替代时,应当有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暂时离开、暂停关键药学服务业务的告示。
第四十六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了解药品的性质、功能与主治和适应证、作用机理、不良反应、禁忌、药物相互作用、储藏条件及注意事项。
第四十七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向病患者准确解释药品说明书,注重对药品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并详尽回答病患者的用药疑问。
第四十八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客观地告知病患者使用药品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不得夸大药品的疗效,也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用药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四十九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配、销售处方药,应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确认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超越法律授权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使用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第五十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对病患者正确使用处方药、正确选购和使用甲类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
对于病患者提出的乙类非处方药选择、使用等问题,以及其他有关药品和健康方面的问题,也应当给予热情、耐心、准确、完整的解答。
第五十一条 对于病因不明或用药后可能掩盖病情、延误治疗或加重病情的病患者,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向其提出寻求医师诊断、治疗的建议。
第五十二条 对于儿童、孕妇、老人等特殊人群使用的药品,或者具有禁忌、严重不良反应或服用不当可能影响疗效甚至危及病患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品,在交付药品时,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要求病患者严格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用药品,并给予明确的口头提醒。对于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自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管理所执业机构的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依法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实施能够有效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第五十四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不得调配、推销、分发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购进药品验收规定或过期、回收的药品给病患者。
第五十五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不应当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药学业务,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病患者及公众的利益必须提供的药学服务和救助措施除外。
第五十六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因执业过错给所在执业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恪守独立执业、履行职责的原则,拒绝任何明显危害病患者生命安全或身体健康、违反法律或社会伦理道德的购药要求。
第五十八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指导、监督和管理其药学技术人员或药学实习生的药学服务活动,对其药学服务质量负责。对于不正确的药学服务活动,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予以纠正。
第五十九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关注药品不良反应并注意甄别、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自觉严格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六十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深入社区和乡村为公众提供广泛的药品和药学服务,大力宣传和普及安全用药知识和保健知识。
第六十一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的职业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六十二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加强与医护人员、病患者之间的联系,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与合作,积极促进促进科学、合理用药,维护公众的健康利益。
第六十三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积极参加各种有益于职业发展的活动,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水准。
第六十四条 药品流通企业、药品使用机构不得剥夺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的权力。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六十五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不断完善和扩充药学服务专业知识,关注与执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以保持较高的执业水平。
第六十六条 取得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继续教育指导意见,组织拟定、审批继续教育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执业药师培训机构承担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十八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证书上登记盖章,并以此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每年获得的学分不少于15学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国执业药师队伍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在相关单位的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的单位,应限期配备,逾期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格证书或注册证的,发证机构应予以撤销,并对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送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格证书的,三年内不得报考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
第七十三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须如实上报,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分。注册机构对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其资格证书中的备注《执业情况记录》栏内。
第七十四条 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对在关键岗位工作且业绩突出的药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六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助理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应聘任药师或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应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药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指定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法规进行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开始施行。
参 考 文 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60号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7年第26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4年第6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2000年第20号
《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2007年第53号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1999年第10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4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
《执业药师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管人[2000]156号
《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 国发〔2012〕5号
附件2:
执业药师调研报告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5月
摘 要
药品安全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和公众健康密切相关,事关民生、社会和谐与国家公共安全。执业药师是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技术力量。为系统了解我国执业药师(药师)各地相关管理规定、药学服务内容,消费者对执业药师(药师)的了解和期望,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我国执业药师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的开展,提供科学依据,对我国各地执业药师(药师)相关状况进行了系统的调研,调查样本包括:①药店消费者调研:样本量25535份;②药监部门调研:样本量23份;③药品批发企业调研:样本量61份;④药品零售企业调研:样本量43份;⑤医疗机构调研:医院样本量12份,社区医疗样本量9份;⑥执业药师(药师)调研:样本量1075份。
该调研的主要分析结果如下:①消费者对执业药师的认知度较低,但渴望得到专业的药学服务,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②药监部门认为执业药师的执业领域应包括:药品生产环节、药品经营环节和药品使用环节,强调药品使用机构均应配置执业药师而不仅仅是医院药房;③药品流通企业认可执业药师的配置,认为执业药师的整体素质有待提升,赞成增加执业助理药师序列,分阶段实现执业药师的配置目标;④目前执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调查认为没有《执业药师法》,执业缺乏法律保障,其次是缺乏执业环境,再次是医疗机构以外的执业药师难以参与临床药学活动,无法及时获取相关知识。执业药师最主要的工作场所大家普遍认为是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认可在现有执业药师制度基础上设立执业助理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在工作一定年限后经考试合格者可以转为执业药师,这样有利于加快执业药师队伍建设,有利于解决目前药学专业服务人员不足的问题。
研究详细报告见正文。
一、调研背景及调研实施情况
(一)调研背景
从1994年开始,我国实施了执业药师管理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们从无到有,已经建立了执业药师管理的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执业药师管理政策逐步完善;执业药师队伍不断扩大。特别是近几年来,通过不断地改革和完善,执业药师管理工作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截止2011年12月31日,获得执业药师资格仅200095人,累计在有效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总人数只有77837人,注册率仅38.9%。而我国截止2011年底药品批发企业1.3万家,药品零售企业40多万家,医院2万多家,配置严重不足,数量缺口较大。目前,人民群众对生活的期待正在从满足生存需求、温饱需求,向满足小康需求转变,公众对自身健康、药品安全的意识也越来越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与社会药学服务水平能力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
在国外,经过长期的发展,分布在药品流通、使用领域数量相对充足、素质不断提升的执业药师队伍为公众提供着及时、方便、高水平、高质量的药学服务,执业药师法律法规体系也相对完整,相比较,我国执业药师队伍的药学专业水平和法律法规体系差距较大。例如英国最早建立于1815年颁布了《药师与药房技术员法》和《药房法》多部与药师和药房管理相关的法案;美国最早于1869年,联邦制定标准州药房法,由各州制定具体的药房法或者药师法;日本最早的《药剂师法》于1898年颁布实施,其药剂师法体系主要由《药剂师法》、《药剂师法施行令》和《药剂师法施行规则》构成。这些国家药师法及相关法规的制订和不断完善,对推进医药分业,抑制医药费高涨,提高国民自我药疗水平,保证国民用药安全有效发挥了重大作用,值得我们借鉴。
2012年1月20日国发〔2012〕5号发布了《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下文简称《规划》),《规划》指出:“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在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如何确保药品安全部分特别提出:1、目前存在的问题:“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执业药师配备和用药指导不足,不合理用药较为严重。”2、明确了发展目标,指出了“十二五”期间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强化药品的全过程质量监管,严格药品的使用监管:“完善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质量管理,发挥执业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切实减少不合理用药。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并要求:“完善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推动制订执业药师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药品安全的独立规划,按照规划,到“十二五”末,药品标准和药品质量大幅提高,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整体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药品安全水平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满意度显著提升,执业药师(药师)将在药品使用环节发挥关键作用。
因此,如何配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有效地推进《规划》中关于规范和提高药品使用环节管理水平发展目标,加快执业药师(药师)队伍建设,扩大规模,进一步提高整体执业水平迫在眉睫。
本次调研主要着眼于系统描述我国执业药师(药师)现状和影响执业药师(药师)队伍建设和培养的各个因素,基于当前国际药剂师通则以及我国执业药师(药师)现状和国情,展开详细调研,促进我国执业药师(药师)队伍建设、培养和发挥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经济。
(二)调研情况实施
1、抽样
本次调研按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范围内采取典型抽样的方式
选取北京、上海、广东、湖南、湖北、江西、浙江、江苏、广西、
陕西、河南、河北、天津、山东、安徽等15个省(市)。
样本选择方法:围绕执业药师(药师)从消费者、企业、主
管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药师(药师)自身五个方面抽取样本,其中企业样本的抽取从执业药师(药师)需求量最大分药品批发企业(61份)、药品零售企业(样本量43份)来抽样;医疗机构抽样从医院(样本量12份)、社区医疗机构(样本量9份)两方面抽取;为详细系统了解执业药师(药师)自身对队伍建设、培养、如何发挥作用,除抽样调研外,按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抽取广东、广西、湖南、湖北、天津、山东举办了执业药师(药师)座谈会,样本量253份;执业药师(药师)样本量1075份;药监部门样本量23份;14省药店消费者发放调研问卷30000份,回收25535份。
此次调研从2010年5月开始启动,到2012年4月结束,调
研样本量分布(见图1),执业药师(药师)调研样本量各省分布
(见图2),药店消费者调研样本量各省分布(见图3)。
图1:调研样本分
图2:执业药师(药师)调研样本量分布图
图3:药店消费者调研样本量分布图
2、质量控制
严格挑选和培训调研员,在调研开始前一周通过YY语音进行全程培训,使得调研员进一步熟悉调研内容,严格调研标准,做到准确、完整地填写调研问卷。
本次调研严格控制质量,为保证调查质量,在调研过程中建立了三级组织架构、四级问卷复审制度。
三级组织机构(见图4),总部在专家组指导下负责调研问卷设计、调研量确认、调研时段确认,调研前培训,问卷分省发放,调研过程中的咨询,调研问卷回收,问卷分析;省公司负责本省调研问卷发放、部分调研的实施(药品批发企业调研、药品零售企业调研、医疗机构调研、药监部门调研、执业药师座谈会)、组织调研员参加总部组织的培训、本省问卷回收、问卷初步汇总;门店负责执业药师(药师)调研、药店消费者调研。
图4:调研三级组织架构图
四级问卷审核复审制度:第一级,设置电话回访员,对调研问卷按10%进行电话回访;第二级,设置审核员,分一审员和二审员,一审员对调研问卷100%进行审核,二审员随机抽样 20%对问卷的逻辑性和异常值进行审核;第三级,数据录入员随时报告在录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第四级,数据分析研究人员在现场及时整理数据,对缺失值,跳转错误和异常值进行逻辑校验。
3、研究方法
采取整体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系统抽样等抽样方法,所有问卷采取双人录入,并对录入结果进行一致性检验。运用描述性统计等统计学方法对抽样进行统计分析。
二、调研结果
(一)各省对执业药师(药师)的管理及配备要求
1994年3月15日国家人事部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并于1999年4月1日修订,我国开始在药品生产、经营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明确规定了执业药师的实施范围是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领域,但由于执业药师制度法律地位认可度不高,执业药师的责、权、利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影响了执业药师工作的进展,影响和制约了执业药师制度的推行和发展,通过对31个省(市)执业药师管理状况进行调研,主要结果如下。
1、各省对执业药师、药师的配备要求
1.1 药品生产企业:国家GMP规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执业药师对生产企业来说不是必须的,而且也未规定注册。
1.2 医疗机构:对执业药师没有要求。
1.3 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批发企业,各地基本都要求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都是执业药师。而在药品零售企业,各地要求也不一致,有的地方要求零售药房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如北京、上海、武汉、郑州等地区要求零售药房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而有的地方则不作硬性要求,如西宁、兰州、合肥等地区零售药房就不需配备执业药师,要求为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人员即可;在江西从事药品经营管理工作本科毕业满一年、专科毕业满三年、中专毕业满五年的医药专业人员负责处方药审核工作。
2、药学技术人员获取规定和管理
执业药师的管理:由于执业药师有全国统一的管理制度,各地管理基本相同,每年按执业药师制度的要求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三年进行一次注册。
药师的管理:管理上差别较大,除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获得的药师职称的人员以外,有部分省份考虑目前药学技术人员不足的现实推行由药监部门考核认定获取,在当地使用,如江苏省的经营药师,广州、杭州、上海、山东、内蒙古的驻店药师通过药监的考核,核发相应证明后可作为门店驻店药师,在江西从事药品经营管理工作本科毕业满一年、专科毕业满三年、中专毕业满五年的医药专业人员负责处方药审核工作。但此类药学技术人员一般仅在当地使用。而且即便是国家统一考试获得药师职称的人员,在有的省份也不能作为零售药店审方员使用。
3、执业药师注册查询
31个省(市)能从当地药监系统查询到执业药师注册的有25个,但贵州、西藏、内蒙古、海南、新疆、宁夏6个省不能从药监系统直接进行查询。
4、各省药学服务管理的规定
是否建立省执业药师(药师)服务规范,各省药学服务规范制订不一,有的省(市)有行业规范的制度,但大部份地区都未建立或未正式发布。目前建立的药学服务规范和管理规定的有:武汉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规范,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规范,兰州市药学服务规范,黑龙江省从业药师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办法,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办法,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规定(试行),宁夏出台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办法等,对门店药学服务、药师的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5、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一项很好的制度,有助于执业药师知识更新及对新知识、新信息的了解和掌握,国家要求执业药师必须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近年来执行较好。
各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一般采取培训班、网上教育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各地还会根据具体情况开展执业药师的高研班培训,教育方式大体相同,各地稍有差别,如湖北、湖南主要是面授,青海主要是自学和网上学习,其他地方都是网授、面授多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6、药师(执业药师)协会情况
我国执业药师协会是2002年成立的,各省成立执业药师协会也相继成立,有的省份则刚成立或还未成立,目前山西、福建、宁夏、河北、西藏等省未成立执业药师协会,协会对执业药师的管理、协调工作目前仍处于初创阶段,与国外药剂师协会所承担的管理职能相比,我国的执业药师协会还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
(二)药店消费者调研结果
2010年5-8月,老百姓大药房在全国14个省份79个城市发放了30000份调查问卷,共收回调查问卷25535份,在顾客调查中邀请不同年龄、不同收入水平、各行各业的人员参与,围绕药店配备药学人员提供用药指导是否必要、消费者选择药店时注重的问题、影响购药的因素、对药师服务的满意度等几个方面进行问卷调查,以期了解消费者对执业药师的认知度和对药学服务的需求,为规范和提升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水平提供指导,调研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高度配合,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1、消费者基本资料:调查中男性占45%,女性占55%;年龄方面,20-40岁、40-60岁两个层次人员占75.6%;医保方面,调查人员中有86.7%的人拥有一种或以上的医保,其中职工医保占比最高,为48.3%;收入方面,62.3%的人员收入在1000-3000元之间。(见图5)
图5:调研的消费者基本情况
2、在调查“开办药店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人员”方面,有56%的消费者不了解或者根本就没听说过(见图6)。
图6:消费者对药学专业人员的认知度
3、药店是否需要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人员为您提供指导。调查显示:认为在药品零售药房中有必要和非常有必要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用药指导的消费者占90%(见图7),说明广大消费者很渴望得到专业人员的用药指导。
图7:消费者对药店配备药师的需求
4、选择药店购药时注重(可多选)
调查显示,消费者在购药时考虑的因素主要是便利性(22%)、专业指导(19%)、服务周到(18%)、医保(18%)、环境(13%)等(见图8)。
图8:消费者选择药店注重因素
5、哪些因素会影响您选购药品?(可多选)
调查显示:专业人员给予正确指导(19%)、药品的价格(16%)、医生的意见(13%)、专业人员的服务态度(13%)、药品说明书符合自己的症状(11%)以往的用药经验(12%)、药厂的信誉(12%)。见图9,从调查情况看来,影响消费者购药的最大原因是药学专业人员给予正确指导、药品的价格、服务态度等方面。
图9:哪些因素会影响消费者选购药品
6、对药店的服务是否满意
从调查显示来看,门店药师的服务满意度为90%,见图10,门店药师的服务基本得到顾客的认可。
图10:消费者对药店服务的满意度
从调查结果来看,国家需要大力宣传药师、宣传药师的专业影响、让消费者能够了解药店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是国家的规定要求,是药店提供药学专业服务的需要,同时药店也要加强对药学人员的再教育培训,药师自己也需不断提高自己专业服务的能力,为消费者提供正确、专业的药学服务,从而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树立在消费者心目中专业服务的形象,提升药师们的社会地位。
(三)药监部门调研问卷分析
完成对山东、天津、广西、广东四省份共23份药监调研问卷。
1、认为报考执业药师最低学历要求:中专36%;大专64%。
2、认为哪些专业可以报考执业药师:仅限于药学中药学专业17%;药学中药学医学化学等相关专业都可以占73%;不限专业只要愿意报考就可以占10%。
3、认为执业药师的执业领域是:药品经营100%;药品生产91%;医疗机构69%,见图11。
图11:执业药师的执业领域
4、认为是否有必要设立执业助理药师:非常必要61%;没必要39%,见图12。
图12:增加执业助理药师的必要性
5、执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主要困难:企业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执业环境73%;没有《执业药师法》,执业缺乏法律保障65%;缺乏对器械、消毒产品、食品等相关产品的了解,无法满足顾客多方面、多层次需求43%;消费者缺乏对执业药师的了解和信任,专业知识缺乏用武之地39%;继续教育有待加强,专业知识无法及时更新,无法满足患者需要39%;医药专业知识不足,难以满足患者需求30%;医疗机构以外的执业药师难以参与临床药学活动,无法及时获取相关知识17%。
6、生产企业,哪些岗位必须由执业药师担任:质量管理人员100%;生产负责人86%;车间生产技术人员50%;车间生产负责人18%。
7、经营企业,哪些岗位必须由执业药师担任:质量管理人员100%;门店药学服务人员69%;仓储负责人34%。
8、医疗机构,哪些岗位必须由执业药师担任:药剂科/药房
负责人54%;临床药师54%;医院制剂生产负责人27%,见图13。
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
图13:必须配置执业药师的岗位
9、执业药师职责重要性前三位的是:负责所在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87%;审查处方合理性,调配处方83%;对患者进行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78%。
10、认为采用哪些继续教育方式更有利于提高工作能力:按行业类别设立继续教育基地,通过实践技能培养,提高继续教育质量52%;采取国家或省级统一考试的方式,提高继续教育的作用43%;根据不同的执业岗位,针对性进行继续教育,使继续教育更好地与工作实际相结合30%。
11、认为在执业药师考试中需要增加的内容:医学69%;心理学34%;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相关管理规定及产品知识34%;英语8%。
12、执业中药师考试科目认为哪些不必要:中药化学34%;中药鉴定学17%;中药学4%;有两份问卷认为都必要。
13、执业药师考试科目中您认为哪些不必要:药物化学26%;药物分析8%;药剂8%;有两份问卷认为都必要。
14、认为是否有需要在现有药学教育中增加一年的医学专业知识教育:需要83%;不需要17%。
15、认为执业药师在药学服务中需要加强的:掌握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56%;缺乏对器械、消毒产品、食品等相关产品的了解,无法满足顾客多方面、多层次需求52%;缺乏参与临床药学活动的机会和实践经验47%;不能使患者较好地理解和掌握专业知识30%;不能及时掌握新药的有关信息和知识26%。
16、认为是否可以将执业药师直接转换为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非常必要78%;没必要14%;不同意8%。
(四)药品流通企业调研问卷分析
共完成关于批发企业对执业药师调研问卷61份。这61家企业的主要供应商类型主要是:生产企业49%;以快批为主的批发企业45%;以品种代理为主的批发企业60%。
1、主要销售客户有:下游批发企业63%;单体药店49%;连锁药店62%;大型医院52%;社区医疗、小医院、乡镇卫生院70%;个体诊所、村卫生室34%。
2、认为采购人员是执业药师更有利于工作36%;销售人员72%;培训人员75%;营销及策划37%。
3、认为更利于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由执业药师对重要
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63%;执业药师负责器械、保健食品等产品的质量管理60%;医药代表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以便更好地向客户介绍产品52%。
4、认为药师在药学服务过程中存在不足:缺乏参与临床药学活动的机会和实践经验70%;缺乏对器械、消毒产品、食品等相关产品的了解,无法满足客户多方面、多层次需求42%;不能及时掌握新药的有关信息和知识39%;不能使客户较好地理解和掌握专业知识29%;掌握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22%。
5、认为批发企业执业药师职责的重要程度:供应商及药品资质审核96%;对公司员工进行药品知识培训91%;产品验收养护88%;实地考察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77%;参与药品不良反应收集上报77%;参与药品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67%;对外宣传公司经销的产品59%,见图14。
图14:批发企业执业药师职责的重要性排序
6、批发企业对执业药师任职的学历要求:未填写的34%;要求大专以上31%;本科以上22%;中专以上11%。
7、批发企业对执业药师任职都要求是医药相关专业。
8、批发企业对执业药师任职的年限要求:未填写的50%;3年以上31%;5年以上8%;1年以上6%;10年以上3%。
9、配备药师最重要的原因:提高药学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需要52%;药监部门的要求44%;提高企业专业形象的需要22%;提高药品销量的需要18%。
10、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是否有必要有执业药师参与经营决策(包括质量负责人):认为有必要80%;没必要14%;3人未填写,多强调质量负责人。
共完成零售企业对执业药师调研问卷43份。
1、认为门店药师的药学服务包括审核处方调配药品、根据顾客病情推荐药品、指导顾客合理用药、药品知识的宣传及培训、药品不良反应收集与整理。
2、认为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职责重要性前三位的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79%;审查处方合理性,调配处方93%;负责所在单位的药品质量95%,见图15。
图15: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职责的重要性排序
3、零售企业对执业药师任职的学历要求:未填写的14人;要求中专以上41%;大专以上37%;本科以上20%。
4、零售企业对执业药师任职都要求是医药相关专业。
5、零售企业对执业药师任职的年限要求:未填写19人;要求1年以上25%;2年以上20%;3年以上16%;4年以上12%;5年以上25%。
6、认为药师在药学服务过程中存在不足:缺乏参与临床药学活动的机会和实践经验65%;不能及时掌握新药的有关信息和知识53%;缺乏对器械、消毒产品、食品等相关产品的了解,无法满足顾客多方面、多层次需求41%;不能使患者较好地理解和掌握专业知识20%掌握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18%。
7、配备药师最重要的原因:提高药学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需要90%;药监部门的要求23%;提高企业专业形象的需要13%;提高药品销量的需要9%。
8、认为是否需要增设执业助理药师,以缓解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学技术人员不足的现状:认为需要72%;不需要23%;两人未填写该题,见图16。
图16:零售企业对执业助理药师设置的必要性
9、认为执业助理药师在执业药师指导和授权下开展的核心工作应该是:用药咨询和指导46%;审方权25%;临床药学服务20%;质量管理20%;不良反应监控9%。
10、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是否有必要有执业药师参与经营决策(主要指质量负责人):认为有必要69%;没必要27%;1人未填写。
(五)医疗机构调研问卷分析
共完成12家医院的问卷调研,其中10家是三甲医院。
1、对于执业药师制度:50%表示非常熟悉,50%表示知道,但并不了解。
2、对于执业药师配备:34%的医院已经配备,16%的医院没有
配备,50%的医院有执业药师,但没有在本单位注册执业。
3、调研12家医院认为药师主要职责前三位的分别是“审核处方调配药品”(100%)、“指导患者合理用药”(75%)、“药品不良反应收集与整理”(41%)。
4、对于执业药师能否承担药师职责:58%认为需要在专业技术、经验方面提高后方可胜任,42%认为可以完全胜任。对于执业药师与药师相比的差距:25%表示不清楚,8%认为没有差距,67%认为存在有差距。
5、认为执业药师与药师相比存在差距,75%认为差距体现在“医学知识缺乏”及“缺乏临床经验”,62%认为体现在“继续教育存在不足,不能及时更新知识结构”,50%认为体现在“资格考试内容与实际应用不相符”,还有12%认为体现在“药学专业知识缺乏”。
6、认为执业药师现有知识和技能能胜任的药学服务工作有“常用OTC药物的使用,处方审核等”(83%)、“帮助患者选择有效经济的非处方药”(75%)、“指导特殊人群合理用药”(75%)、“各种药品的贮藏条件”(75%)、“特殊药品的管理”(75%)、“正确识别日常工作中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75%)。
7、认为存在不足,勉强胜任的药学服务工作有“协助医生为患者制定药物治疗方案”(54%)、“常见中毒与解救”(45%)、“解释各项检查结果”(36%)、“常见的中老年疾病的预防治疗保健知识”(36%)、“发现患者药物治疗中潜在的问题”(36%)。
8、认为需经过培训提高才能胜任的药学服务工作有“进行简单的诊断服务”(70%)、“基本的疾病判断力”(50%)、“必备的急救知识”(50%)、“常见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及预防”(50%)、“评估药物治疗效果的能力”(50%)。
9、认为药师职责重要程度排前三位的分别是“审查处方合理性,调配处方”(100%)、“负责所在单位的药品质量”(75%)、“对患者进行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67%)。
10、认为药师在药学服务过程中存在不足的主要是“缺乏对器械、消毒产品、食品等相关产品的了解,无法满足顾客多方面、多层次需求”(83%)、“缺乏参与临床药学活动的机会和实践经验”(75%)。
11、对于药师的任职要求:学历中专以上30%、大专以上30%、本科以上30%、硕士研究生10%;专业都是要求为药学相关专业;工作年限63%要求1年以上、10%要求3年以上、27%要求6年以上。
共完成9家社区医疗机构的问卷调研。
1、对于执业药师制度:55%表示非常熟悉,33%表示知道,但并不了解,12%表示不知道。
2、对于执业药师配备:22%的社区医疗机构已经配备,33%没有配备,33%有执业药师,但没有在本单位注册执业,一份问卷未填写该题。
3、调研9家社区医疗机构认为药师主要职责前三位的分别是“审核处方调配药品”(89%)、“指导患者合理用药”(78%)、“根据顾客病情,推荐药品”(56%)。
4、对于执业药师能否承担药师职责:50%认为需要在专业技术、经验方面提高后方可胜任,50%认为可以完全胜任,一份问卷未填写该题。
5、对于执业药师与药师相比的差距:11%表示不清楚,22%认为没有差距,67%认为存在有差距。
6、认为执业药师与药师相比存在差距,80%认为体现在“资格考试内容与实际应用不相符”,40%认为差距体现在 “缺乏临床经验”及“继续教育存在不足,不能及时更新知识结构”,20%认为体现在“药学专业知识缺乏”。
7、认为执业药师现有知识和技能能胜任的药学服务工作有“常用OTC药物的使用,处方审核等”(100%)、“帮助患者选择有效经济的非处方药”(88%)、 “各种药品的贮藏条件”(88%)、 “特殊药品的管理”(77%);
认为存在不足,勉强胜任的药学服务工作有“评估药物治疗效果的能力”(44%)、“常用药物的配伍禁忌及药物间的相互作用”(44%)、“基本的疾病判断力”(44%)、 “常见中毒与解救”(44%)、“必备的急救知识”(44%)、“进行简单的诊断服务”(44%)、“向病人和医生提供最新的和不过时的医药信息”(44%)、“鉴别药品或中药材真伪”(44%);
认为需经过培训提高才能胜任的药学服务工作有“解释各项检查结果”(57%)。
8、认为执业药师职责重要程度排前三位的分别是“对患者进行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88%)“审查处方合理性,调配处方”(88%)、“负责所在单位的药品质量”(50%)、。
9、认为执业药师在药学服务过程中存在不足的主要是“缺乏对器械、消毒产品、食品等相关产品的了解,无法满足顾客多方面、多层次需求”(77%)、“缺乏参与临床药学活动的机会和实践经验“(66%)、不能及时掌握新药的有关信息和知识“(55%)。
10、对于执业药师的任职要求:学历中专以上11%、大专以上44%、本科以上22%、不限学历的23%;专业都要求为药学相关专业;工作年限22%要求1年以上、11%要求2年以上、22%要求3年以上、22%要求5年以上、23%不限工作年限;都要求专业能力较强。
(六)执业药师(药师)调研问卷分析
2011年8月到2012年2月对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安徽、浙江、上海、天津、江苏、江西、河南、河北、陕西等15个省(市)1075份关于执业药师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主要为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药师,分析情况如下:
1、基本资料情况分析:
1.1男女占比,男性占30.5%,女性占69.5%
1.2年龄层次:20-49岁的人员占比达到90.8%
1.3问卷区域分布(见表1)
表1:执业药师(药师)调研问卷区域分布表
区域 |
广东 |
安徽 |
广西 |
河北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江苏 |
江西 |
陕西 |
上海 |
天津 |
山东 |
福建 |
浙江 |
数量 |
113 |
50 |
117 |
30 |
56 |
103 |
188 |
19 |
19 |
80 |
58 |
108 |
11 |
3 |
120 |
1.4执业药师学历:中专35.4%,大专41.8%,本科22.5%,本科以上0.8%。
1.4专业:药学38.6%,中药学23.3%,医学19.9%,生物、
化学5%,其它13.1%,见图17。
执业药师学历分布 执业药师专业分布
图17:执业药师学历及专业分布
1.5执业资格:执业药师35.8%,执业中药师25.1%,从业药
师18.3%,无执业资格20.7%。
1.6职称:初级39.7%,中级30%,副高2.4%,高级1.1%,无职称26.7%。
1.7工作领域:主要为药品经营企业,占88.7%。
2、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析:
2.1 大多数多认为报考执业药师的最低学历应为中专、大专,其认为最低学历为中专的占57.2%,大专的35.7%,本科4.6%,其它2.5%,这与目前《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是一致的,这个结果与目前国家政策引导有关。
2.2 就报考专业来看,赞成以药学、中药学、医学、化学等相关专业报考的占绝大多数,占比为67.7%,赞成仅限于药学、中药学的占22.3%,赞成不限专业的占10%。
2.3 对现有的执业药师是否分执业岗位准入要求方面,绝大多数人员赞成采用相同的准入条件,占到调查人员的76.1%,不赞成的占16%,不清楚的占7.9%。
2.4 在现有执业药师制度基础上设立执业助理药师,允许医药专业人员报考, 执业助理药师在执业药师指导下工作一定年限后,经考试合格者可以转为执业药师的做法,有利于提高药师队伍建设,有利于解决目前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认为有利于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的占39.7%,认为解决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的局面占49%,认为执业助理药师可以定向进行培养,适用性增强,能够更好地适应执业岗位的需求占30.1%,认为提高吸引力,使更多的人员有机会进入药学专业服务领域占16.8%,其他的(认为这种做法不对)仅4.5%,见图18。
图18:设置执业助理药师的必要性
2.5 在《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认为是否可直接修订为“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直接转换为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凭执业药师资格证直接办理”的调研中,认为非常必要占65% ,没必要占15% ,不同意占5%,其他占15% 。
2.6 增加每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试次数,赞成的占42.5%,不赞成的占57.5%。
2.7 对目前执业药师的考试科目中与实践联系最紧密的,认为综合知识与技能达到76.6%,药事管理与法规为52.6%,中药学为34.7%、药理学为28.5%,其它科目都在20%以下,药物分析只有6.4%。
2.8 认为在执业药师考试科目中对工作没有直接帮助有待改善的主要是中药化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分别为29.9%,46%和40.7%。
2.9 在执业药师考试科目中需增加的科目中,多数人认为需增加医学和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相关管理规定及产品知识,分别为52.3和54.9%,心理学的占28%,英语的占9.8%。
2.10执业药师考试是否需要按单位类别分卷进行考试方面,需要和不需要两种观点人员相当,分别为56.2%和43.8%。
3、对执业药师执业的看法
3.1 哪些岗位必须由执业药师担任
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人员84.7%,生产负责人56.5%,企业负责人37.3%,其他的都在30%以下
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85.6%,门店药学服务人员44.9%, 质量负责人33.9%。
医疗机构:药剂科/药房负责人80.8%,临床药师64.3%,医院制剂生产负责人51.2%
3.2 从执业药师的知识技能看,能胜任的工作是非处方药的使用、选择,处方审查、调配,常用药物的配伍禁忌及药物间的相互作用,抗菌药物的治疗周期、常见的中老年疾病的预防治疗保健知识,在解释各项检查结果(如化验、拍片等) 、常见中毒与解救、发现患者药物治疗中潜在的问题在解释各项检查结果(如化验、拍片等)、常见中毒与解救、协助医生为患者制定药物治疗方案 、评估药物治疗效果的能力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可勉强胜任,但在解释各项检查结果(如化验、拍片等)、常见中毒与解救、必备的急救知识 、常见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及预防知识等方面需有更多的培训和提高。
3.3 目前执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调查认为没有《执业药师法》,执业缺乏法律保障排在最前占55.2%;其次是单位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执业环境占50%;再次是继续教育流于形式,专业知识无法及时更新,无法满足患者需要占49%;医疗机构以外的执业药师难以参与临床药学活动,无法及时获取相关知识占47.7%;缺乏对器械、消毒产品、食品等相关产品的了解,无法满足顾客多方面、多层次需求占45.4%;对于医药专业知识不足,难以满足患者需求;患者缺乏对执业药师的了解和信任,专业知识缺乏用武之地排在较后。
3.4执业药师最主要的工作场所大家普遍认为是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占到调查人数的80.6%,见图19。
图19:执业药师的执业场所
3.5对药师职责的重要程度从从高到低排序中节选问卷前三位的排序分析,大家认为是对患者进行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审查处方合理性,调配处方;负责所在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分别占比为83.3%,84%,71.2%。
4、对药学教育的调查
调查显示,普遍认为学习基本的临床诊断学和临床药物治疗学方面的知识是非常必要的,占到调查人数的98.4%,认为现有药学教育中,84.6%的人认为药学教育需要增加一年的医学专业知识教育。
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方面,普遍认同根据不同的执业岗位,针对性进行继续教育,使继续教育更好地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占调查人数的59.7%,其次是按行业类别设立继续教育基地,通过实践技能培养,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占43.7%,采取国家或省级统一考试的方式占24.4%,其他占1.6%。
执业药师座谈会
2011年8月-2012年2月,在广东、广西、湖南、湖北、天津、山东举办了执业药师座谈会,参会企业153家,参会执业药师253人,与会人员就执业药师、药师职能发挥进行了讨论,认为重点在于处方的审核与调配、顾客用药指导、保证药品质量,但对于目前各地医院电子处方不能外流提出了困惑,认为不能很好的发挥执业药师在慢病、生活习惯病方面的作用,顾客也有较多抱怨,长期服用的药物还需要去医院排队挂号。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主要是没有法律保障,希望能早日立法。参会药师普遍认为目前高校教育中药理学、药剂学和药师法规对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是有帮助的,认为需要增加合理用药、医学常识、健康常识等方面的课程。与会执业药师认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应与执业药师实际工作相结合,课程设置重点应围绕提升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水平、法律法规应用、执业道德培养等方面,另外,随着群众自我保健意识的增强,可适当增加营养学相关内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频次可以一年两到三次,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分开。赞成增加执业药师助理序列,以缓解专业人员配置不足,影响整体药学服务水平的提升,同时认为增加执业助理药师序列有助于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员加入执业药师队伍,对整体素质的提升是有帮助的。
谈到未来执业药师的发展,认为目前执业药师的发展陷入了怪圈,企业执业药师人才缺乏,拥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却不愿意在企业从事执业药师相关工作。建议国家立法,提高执业药师地位以保证其行使职责,同时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提高执业药师的自身素质和执业水平,执业药师执业水平提高了,得到了消费者的信赖,执业药师的社会地位自然而然的得到提升,薪酬也会随着社会地位的提升而提高。
三、调研主要发现
从已完成的调研结果来看,人民群众对执业药师的认知度较低,但渴望得到专业的药学服务,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需要保证执业药师配置并加大宣传。
(一) 执业药师法律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其法律地位、职责
不明确。
尽管1994年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我国执业药师职责主要规定在第十八条至二十一条。其中除遵守药事管理与法规和职业道德以外,执业药师的职责主要包括药品质量监督与管理、处方审核与监督调配、用药咨询与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药品疗效评价等工作。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该规定为执业药师在生产、经营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中作用的发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较有效地保障了药品质量。然而,也必须看到,由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属于部门文件,受制度等级的限制,目前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没有给予执业药师明确的法律地位,在维护执业药师权益、监督执业药师及有关单位的行为等方面缺乏有力和有效的监管力度和措施。同时,在药品使用环节保障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用药方面也没有赋予执业药师明确的法律地位。
在药监部门调研中,认为执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主要困难:缺乏执业环境73%;没有《执业药师法》,执业缺乏法律保障65%。
在执业药师(药师)调研中,认为目前执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是没有《执业药师法》,执业缺乏法律保障排在最前占55.2%;其次是缺乏执业环境占50%。
(二)执业药师(药师)对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经济作用不可或缺。
在药店消费者调研中,认为在药品零售药房中有必要和非常有必要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用药指导的消费者占90%,在购药时考虑的因素主要是专业指导(19%)。
在药监部门调研中,认为执业药师职责重要性前三位的是:负责所在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87%;审查处方合理性,调配处方83%;对患者进行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78%;认为在经营企业,下列岗位必须由执业药师担任:质量管理人员100%;门店药学服务人员69%;仓储负责人34%;在医疗机构,下列岗位必须由执业药师担任:药剂科/药房负责人54%;临床药师54%;医院制剂生产负责人27%。
在药品批发企业调研中,认为执业药师职责的重要程度:供应商及药品资质审核96%;对公司员工进行药品知识培训91%;产品验收养护88%;实地考察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77%;参与药品不良反应收集上报77%;参与药品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67%;认为配备药师最重要的原因:提高药学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需要52%;药监部门的要求44%;提高企业专业形象的需要22%;提高药品销量的需要18%。
在药品零售企业调研中,认为执业药师职责重要性前三位的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79%;审查处方合理性,调配处方93%;负责所在单位的药品质量95%。认为配备药师最重要的原因:提高药学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需要90%;药监部门的要求23%;提高企业专业形象的需要13%;提高药品销量的需要9%。
在医院调研中,认为药师主要职责前三位的分别是“审核处方调配药品”(100%)、“指导患者合理用药”(75%)、“药品不良反应收集与整理”(41%)。在社区医疗调研中,认为执业药师职责重要程度排前三位的分别是“对患者进行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88%)“审查处方合理性,调配处方”(88%)、“负责所在单位的药品质量”(50%)。
在执业药师(药师)调研中,认为下列岗位必须由执业药师担任: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人员84.7%,生产负责人56.5%,企业负责人37.3%,其他的都在30%以下;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85.6%,门店药学服务人员44.9%,质量负责人33.9%; 医疗机构:药剂科/药房负责人80.8%,临床药师64.3%,医院制剂生产负责人51.2%。认为执业药师最主要的工作场所是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占到调查人数的80.6%。对药师职责的重要程度从从高到低排序中节选问卷前三位的排序分析,认为是对患者进行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占比达83.3%;审查处方合理性,调配处方占比达84%;负责所在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占比达71.2%。
(三)我国执业药师队伍的规模、分布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国家对
执业药师的需求,整体素质良好,但专业有待逐步提升。
1、我国执业药师数量严重不足,根据2010年的统计数据,美国每1500人中就有一名药剂师,日本每820人中就有一名药剂师。而同时期,我国每一名执业药师对应的人口数约为7500人,每一名药剂师对应的人口数大大低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见图20、图21)
图20:截止2011年12月我国执业药师数量
图21:各国药剂师与人口比例
2、我国执业药师分布不尽合理,东西部分布不平衡(见图22),医疗机构与流通领域执行不统一。
图22:截止2011年2月全国执业药师人数省市分布表
2011年执业药师中有61%执业于药品零售企业,30%执业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领域(零售、批发)的执业药师占执业药师总人数的91%,而药品生产、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分别只占5%和4%。
3、我国执业药师整体素质良好,但有待逐步提升。
从2011年底已注册的执业药师群体来分析,我国执业药师队伍中,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数占执业药师总人数的36%,其中研究生学历的执业药师占2%,大专占38%,中专占24%。从2011年底已注册的执业药师群体年龄结构来分析,35-44岁人数最多,其次为25-34岁和45-54岁两个年龄段的人数,分别占48%、23%和20%,55岁以上工作年限的执业药师只有8%。
在我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专业教育背景:具有药学、中药学类专业教育背景占 2/3,具有医学、化学等相近专业教育背景占 1/3,执业药师队伍素质能力整体良好,但有待逐步提升。
(四)期望理顺执业药师管理体制,调整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认证政策,增加执业助理药师序列,形成有利于扩大执业药师队伍规模,进一步提高执业药师整体素质、推动执业药师队伍发展的科学管理体制。
在药监部门调研中,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认为在执业药师考试中需要增加的内容:医学69%;心理学34%;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相关管理规定及产品知识34%。认为执业中药师考试科目下列科目不必要:中药化学34%;中药鉴定学17%;中药学4%。认为执业药师考试科目下列科目不必要:药物化学26%;药物分析8%;药剂8%。对于是否增加执业助理药师,61%认为非常必要,39%认为没必要。
在药品零售企业调研中,对于是否需要增设执业助理药师,以缓解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学技术人员不足的现状:72%认为需要;23%认为不需要。认为执业助理药师在执业药师指导和授权下开展的核心工作应该是:用药咨询和指导46%;审方权25%;临床药学服务20%;质量管理20%;不良反应监控9%。
在执业药师(药师)调研中,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对目前执业药师的考试科目中与实践联系最紧密的,认为综合知识与技能达到76.6%,药事管理与法规为52.6%,中药学为34.7%、药理学为28.5%,其它科目都在20%以下,药物分析只有6.4%。认为在执业药师考试科目中对工作没有直接帮助有待改善的主要是中药化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分别为29.9%,46%和40.7%。在执业药师考试科目中需增加的科目中,多数人认为需增加医学和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相关管理规定及产品知识,分别为52.3和54.9%,心理学的占28%,英语的占9.8%。认为增加每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试次数,赞成的占42.5%,不赞成的占57.5%。认可在现有执业药师制度基础上增加执业助理药师序列,认可执业助理药师在执业药师指导下工作一定年限后,经考试合格者可以转为执业药师的做法,有利于提高药师队伍建设,有利于解决目前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认为有利于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的占39.7%,认为解决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的局面占49%,认为执业助理药师可以定向进行培养,适用性增强,能够更好地适应执业岗位的需求占30.1%,认为提高吸引力,使更多的人员有机会进入药学专业服务领域占16.8%。
在调研中发现,认为将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直接转换为执业药师非常必要占比达78%;没必要占比14%;不同意占比8%。
(五)目前执业药师(药师)在药学服务方面加强
在药监部门调研中,认为执业药师在药学服务中需要加强的:掌握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56%;缺乏对器械、消毒产品、食品等相关产品的了解,无法满足顾客多方面、多层次需求52%;缺乏参与临床药学活动的机会和实践经验47%;不能使患者较好地理解和掌握专业知识30%;不能及时掌握新药的有关信息和知识26%。
在药品批发企业调研中,认为药师在药学服务过程中存在不足:缺乏参与临床药学活动的机会和实践经验70%;缺乏对器械、消毒产品、食品等相关产品的了解,无法满足客户多方面、多层次需求42%;不能及时掌握新药的有关信息和知识39%;不能使客户较好地理解和掌握专业知识29%;掌握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22%。
在药品零售企业调研中,认为药师在药学服务过程中存在不足:缺乏参与临床药学活动的机会和实践经验65%;不能及时掌握新药的有关信息和知识53%;缺乏对器械、消毒产品、食品等相关产品的了解,无法满足顾客多方面、多层次需求41%;不能使患者较好地理解和掌握专业知识20%掌握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18%。
在医疗机构调研中,其中医院调研,认为存在不足,勉强胜任的药学服务工作有“协助医生为患者制定药物治疗方案”(54%)、“常见中毒与解救”(45%)、“解释各项检查结果”(36%)、“常见的中老年疾病的预防治疗保健知识”(36%)、“发现患者药物治疗中潜在的问题”(36%)。社区医疗调研,认为存在不足,勉强胜任的药学服务工作有“评估药物治疗效果的能力”(44%)、“常用药物的配伍禁忌及药物间的相互作用”(44%)、“基本的疾病判断力”(44%)、 “常见中毒与解救”(44%)、“必备的急救知识”(44%)、“进行简单的诊断服务”(44%)、“向病人和医生提供最新的和不过时的医药信息”(44%)、“鉴别药品或中药材真伪”(44%);
在执业药师(药师)调研中,从知识技能来看,胜任的工作是非处方药的使用、选择,处方审查、调配,常用药物的配伍禁忌及药物间的相互作用,抗菌药物的治疗周期、常见的中老年疾病的预防治疗保健知识,在解释各项检查结果(如化验、拍片等) 、常见中毒与解救、发现患者药物治疗中潜在的问题在解释各项检查结果(如化验、拍片等)、常见中毒与解救、协助医生为患者制定药物治疗方案 、评估药物治疗效果的能力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可勉强胜任,但在解释各项检查结果(如化验、拍片等)、常见中毒与解救、必备的急救知识 、常见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及预防知识等方面需有更多的培训和提高。
(六)关于药学教育,期待通过执业药师立法引导我国药学教育体制的调整。
我国传统药学教育体制其知识结构以药学知识为主,缺乏医学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知识结构不合理成为目前我国执业药师提供一流药学服务的最大障碍。
在药监部门调研中,认为是否在现有药学教育中增加一年的医学专业知识教育:需要83%;不需要17%。
在执业药师(药师)调研中,普遍认为学习基本的临床诊断学和临床药物治疗学方面的知识是非常必要的,占到调查人数的98.4%,认为现有药学教育中,84.6%的人认为药学教育需要增加一年的医学专业知识教育。
2006年,日本《药剂师修正法》颁布以后,日本的教育体制也进行了调整,药学教育体制由4年提升到6年,增加医学常识的学习内容。美国药学教育的最大特点就是职业化,其药师的培养是6年大学教育加2年临床实践培训,毕业后授予Pharm.D,经过40年的发展,已形成比较成熟的药学服务型人才培养体系,Pharm.D 现在是唯一的执业准入学位,截至2005年,全美91所药学院校都将Pharm.D作为药学第一专业学位。
(七)加强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不断提升整体执业能力。
我国大部分执业药师来源于传统药学教育的毕业生,在调研中发现继续坚持每年一次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着重补充生物医学背景知识,通过改善执业药师的知识结构,充分发挥其提供药学服务的作用。
在药监部门调研中,认为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利于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的执业能力,认为按行业类别设立继续教育基地,通过实践技能培养,提高继续教育质量52%;采取国家或省级统一考试的方式,提高继续教育的作用43%;根据不同的执业岗位,针对性进行继续教育,使继续教育更好地与工作实际相结合30%。
在执业药师(药师)调研中,普遍认同根据不同的执业岗位,针对性进行继续教育,使继续教育更好地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占调查人数的59.7%,其次是按行业类别设立继续教育基地,通过实践技能培养,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占43.7%,采取国家或省级统一考试的方式占24.4%,其他占1.6%。
在执业药师座谈会中,执业药师对继续教育有较高的期待。主要体现期望继续教育能够分类实施,目前大部分地方都未进行分类,不管是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科研单位,不管是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都全部采用同一培训课程、培训材料及培训班进行,继续教育针对性有待加强,更倾向于“根据不同的执业岗位,针对性进行继续教育,使继续教育更好地与工作实际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对继续教育内容要求来看,来自药品流通企业的执业药师,98.4%的人员希望学习基本的临床诊断学和临床药物治疗学方面的知识。
(八)加强执业药师(药师)公众宣导,引导执业药师(药师)发挥作用
在药店消费者调研中,在调查“开办药店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人员”方面,有56%的消费者不了解或者根本就没听说过。在调查“药店是否需要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人员为您提供指导”,调查显示:认为在药品零售药房中有必要和非常有必要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用药指导的消费者占90%。这说明广大消费者一方面不了解开办药店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人员,另一方面又很渴望得到专业人员的用药指导。有必要加强公众宣导,让广大消费者了解开办药店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人员,提高执业药师(药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引导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