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凌晨,江西永修县供水公司取水口,已经过隔离处理。(新华社 宋振平/图)
据《人民日报》官方微博消息,2月26日中午,江西九江市永修县供水公司出厂水质已达标,永修县城已经恢复供水。25日上午,因油管破裂污染水源,永修县暂停供水,6万人用水受影响。初步查明,系违法人员在成品油管道上打孔盗油导致漏油。26日12点,人民日报记者在永修县供水公司取水口附近发现,河段上还有油污。
综合新华网报道,25日上午,江西九江市永修县自来水供应潦河取水口处发现油体,县供水公司立即暂停水供应。随后,当地政府安排人员物资在取水口用阻油护栏进行隔油处理,并用吸油毡进行吸附。经应急处置,永修县自来水取水口附近的油污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永修县供水公司于25日19时40分开泵抽水,待水质符合标准后即恢复供水。
经勘察,漏油点发生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石化)所属的九江至樟树成品油输油管道SH1397K108+000处,通过公安部门认定,系违法人员在成品油管道上非法打孔安装盗油管盗油,偷油后盗油管阀门关闭不严发生漏油所致。25日下午5时现场漏油点已封堵。据江西省环保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估计,漏油量约有40吨。漏油点距永修县自来水厂取水口约14公里,取水口至吴城入鄱阳湖口约35公里。
为避免污染物流入吴城取水口甚至直接进入鄱阳湖内,当地政府和中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在取水口下游九合、三角、吴城三个乡镇河水断面设置了三个油污拦截点,并进行采样监测。同时,用吸油绳、吸油毡和稻草对河面油污进行吸附,利用三道防线,预防油污进入鄱阳湖。根据目前的监测结果显示,鄱阳湖星子站自动监测站监测水质暂未受到影响。
据中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称,污染范围已得到控制,26日将基本清理完毕。环保部门正密切监测现场情况,对沿线区域加强安全警戒。
“油耗子”多发
近年来,尽管政府部门、油气公司采用多种措施,防止“油耗子”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但由于盗油利润空间大,近年来还是有许多人不惜为此铤而走险。
据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分公司(下称管道公司)主办的中国石化管道新闻网消息,仅仅在2012年上半年,管道公司负责管辖的输油管道上就发生打孔盗油110次,较2011年同比上升2.7%,共抓获55名盗油嫌疑人和36辆盗油车,打孔盗油案件出现上升势头。
人民日报社主办的《新安全》2006年报道称,打孔盗油最早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的河南濮阳油田。开始时仅是每年发生1至2起;到2000年,钻孔盗油现象猖獗起来。中石化从1993年发生第一起打孔盗油案件至2002年十年间,共发生打孔盗油案件3847起,造成了1.1亿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除了给油气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外,盗油还容易导致类似江西永修的漏油事件。例如,据山东的《齐鲁晚报》报道,2005年4月至8月,河北省农民王玉江与山东省无棣县渔民刘林彬伙同他人,多次在胜利油田海洋采油厂海底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造成管道泄漏事故和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王玉江、刘林彬均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判处死刑。2008年12月25日,两人被执行死刑。
高额利润催生
盗油猖獗的背后,是较大的利润在吸引着“油耗子”们。近几年,油品价格持续上涨,盗油者卖油的价钱也跟着水涨船高。2005年,“油耗子”把偷来的石油卖给炼油厂后,一吨至少可以卖2000元。到了2012年,一吨石油已经可以卖5000元左右。
另据前述中国石化管道新闻网消息,2012年7月,管道公司召开2012年上半年反打孔盗油情况分析会,会议分析认为打孔盗油久打不绝的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高额盗油利润的诱惑致使盗油分子铤而走险;二是前几年判刑的盗油分子陆续刑满释放(假释)后,又重操旧业;三是部分地区对盗油分子没有按照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进行判决,存在判刑轻的情况,盗油犯罪成本低;四是被盗原油的收赃单位和人员没有受到打击;五是部分地区存在打击不力的现象。
面对猖獗的“油耗子”,中石化等油气公司投入了许多人力物力,但依然难以杜绝打孔盗油的现象。不过,技术的改进有助于整治打孔盗油。
据中石化主管的《中国石化报》报道,中石化销售华北分公司采用超声波流量计检测管道介质流向和流速的方法来检测泄漏点,检测出两个极其隐蔽的盗油暗阀。在日常安全防护方面,该公司有3套泄漏监控系统,24小时对管道压力进行监测。所有阀室都装有监控系统,一旦有人闯入,系统可自动拍照并以彩信方式发送到管道监管人员的 手机上。在这些防护措施作用下,2011年,华北成品油管网打孔盗油发案数比上年下降七成。
根据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一条,“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五十七条,“违反该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第四十条,“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