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审批
二、申请材料目录
境外证券类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更换代表处首席代表,应当报送如下申请文件:
(一)由申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至少应载明:变更首席代表的原因,拟任首席代表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等;
(二)由申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授权书(或任命书);
(三)拟任首席代表的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由申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对拟任首席代表是否符合相关任职资格条件的说明;对于任职资格条件中所要求的从业经历,还应提供由相应任职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由拟任首席代表签署的承诺书(示范文本)。
上述第(三)项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或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身份证明应包括有效期和颁发机关;申请材料凡用外文书写的,均需附中文译本;上述文件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而实际由其他被授权人员签署的,申请人应提供有效授权文件。申请材料一式3份(至少1份为原件),其中2份(包括原件)材料报证监会,1份材料报代表处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
承诺书
中国证监会:
本人就申请在xx公司xx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确认所提供的申请及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人确认符合《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未通过或试图通过欺骗、隐瞒等非法方式申请任职。
三、本人确认未在隶属外国证券类机构总管理机构或地区总部有关部门担任负责人,也未在中国境内任何机构兼职。
四、本人承诺,如申请获得批准,本人及其代表处工作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主动配合、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不与任何法人、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隶属外国证券类机构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不从事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活动。
如本人上述声明存在虚假陈述或发生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