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鼎实业(01393)公布,董事会知悉,第一原告人及第二原告人(该等原告人)为前债券持有人(现股东)的投资经理,持有公司所发行本金额约1.05亿元人民币的债券,于本月28日入禀高院,针对公司发出传讯令状。
该等原告人在有关令状指称,该等原告人及或基金的代表原拟发出赎回通知,但错误代表他们向 Bank of New York Mellon(身为公司的代理)发出他们选择将债券转换为股份的通知,及公司知悉或应知悉,该等通知的发出有误,因而作废,或另行在衡平法上作废,且不具法律效力。
恒鼎实业表示,公司尚未核实有关令状是否已送达公司,并现正审视其法侓状况。公司现正就有关令状寻求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