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12月2日讯 日前《人民日报》援引中央党校校委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的文章数据称,中国预算内外的行政收费收入总共将近2.2万亿,超过税收的三分之一。一直以来,行政乱收费问题犹如痼疾,政府屡次发起治理行动,但结果往往是“清理一批又出来一批”,为何中国行政收费总是理不清?
行政收费最初是为了弥补特定服务的支出,却发展成创收工具
行政收费起初是用于某些特定服务的支出,不可超出成本
行政收费在新中国诞生之初就以存在,当时这项收费沿用了民国时期的名称——“规费”,意思是“国家机关为了保护居民、法人和组织的利益,为其提供某种特定劳务或履行专政职能而收取的工本费和手续费”。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朱明熙将此评价为:“这是一项经常性收入,但收费数额不多,因为它不能以赢利为目的,不允许超过成本,因为按照一些国际组织的说法超过就是税收了。”
改革开放之后,行政收费逐渐沦为了政府部门的创收工具
1982年辽宁省物价局首先使用了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概念,并为198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所确认,由“规费”过渡到了“行政事业收费”: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也不断增加,需要不断新增机构、新进人员,但财政收入没有跟上经济的步伐,1995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从1978年的31.2%下降为10.7%。政府的措施常常是“只给政策不给钱”,然后鼓励各部门“收费创收”。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朱明熙称之为“潘多拉盒子由此被打开了”。
行政收费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往往清理一批又冒出一批
收费主体无处不在,收费文件多而混乱
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和束权,中国行政收费的征收主体颇为混乱而且繁多,绝大部分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从中央到地方,从行政机关到事业单位,从公安司法、工商税务、交通监管等执法部门,到人事民政、农林渔卫、教科文体等普通行政部门等等,几乎都是行政收费的主体。
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称,“从法理上讲,任何一个国家不可能让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这一类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构来收费,但是中国很例外”。
事实上,由何级别部门做出的法规可设定行政收费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省部门规定,就造成收费规范性文件多而混乱的局面。甚至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红头文件也成了收费的依据。《人民日报》曾公布一组调查数据:全国有7000多件“红头文件”被作为行政收费的依据,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不过30件。
由于法律与监管的缺失,行政收费清理流于形式
行政收费问题是中国痼疾,政府多年来屡次发起清理,但由于法律层面缺乏对征收主体和征收程序的规定,往往是清理一批又出现一批。
对此,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曾表示:“被取消的一般都是很难再收到钱的项目,能收到的肯定不会取消,而有新的收费源有关部门肯定不会放过。”
因为对于一些行政部门来说,行政收费已经成为左右其部门收入的重要因素,所以总是能想方设法、巧立名目: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收费、甚至只收费不服务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等等手段不一而足。
周天勇称:“如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监管权和处罚权仍然合一,相互之间没有制约,清理就难免流于形式,漏洞百出,与此同时滥收费的情况同样无法改变。”
亟需立法规定行政收费的权力和程序,并监督其用途
行政收费收入需要真正纳入预算,接受人大监督
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在他的《中国向何处去》一书中测算得出,2009年的行政收费收入中,在预算内有8962.2亿元,有统计的预算外的有7900亿元左右,无统计的预算外估计在5100亿元左右,共计约为2.2万亿元,为当年税收的1/3多。
如此巨大的金额在用途上却是缺乏监督的。虽然近来政府已经提出将部分行政收费“纳入预算管理”,但是据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马蔡琛称,“纳入预算管理”不等同于“纳入预算”,这是中国预算管理特有的现象。
马蔡琛称,“纳入预算”是在政府预算收支表中列出该项目,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而“纳入预算管理”仅是将这笔资金纳入财政专门账户管理,即“收支两条线”,但政府预算表未必显示其来源与用途。
而事实证明,仅仅是“收支两天线”的并不能监督行政收费的用途。因为行政收费长期以来“下达任务、超收奖励、罚款分成的潜规则”,即使是在“收支两天线”下,上级部门一般还是会通过转移支付,上缴财政的钱全额或按比例返还给征收单位。
须尽快设立《行政收费法》,规范收费主体、程序和资金用途
一个组织能否成为行政收费的主体,关键是看它是否具有行政收费的权能。而之所以中国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利益驱动下擅自制定的政策性文件,造成行政收费乱象,正是因为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收费法》,没有行政收费实施的行为方式、实施程序、时限、费用数额等进行规定。
发达国家并非没有行政收费,但是多是在严格的法律约束之下。以英国为例,英国的宪法原则是没有国会批准的法律授权,政府不能利用其特殊地位强制向私人或是私有主体收费,即“没有法律授权,政府不得收费”。中央政府的收费或由国会通过法律直接规定项目和标准,或由部门依据法律赋予收费权制定。
而无论法定收费还是部委自定收费,英国在设立收费项目时都要确定财政目标,按照提供某项特定服务所付出的成本确定收费标准。如果是为了限制市场主体对资源的滥用和对环境的破坏,可以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通过征收超过监管服务成本的收费;如果因此而出现财政盈余的话,要上激国库。
结语:应该尽快设立《行政收费法》,规范行政收费主体和程序,从源头上加以约束,才能根本解决行政乱收费这一痼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