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从事的计算机应用服务行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因而享受多项税收优惠,对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提升起到一定的拉动作用。
增值税优惠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00 年9 月22 日发布的财税[2000]25 号文《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公司自2001 年11 月1 日起至2010 年底以前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1 年1 月12 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会议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三)实施税收优惠。继续实行对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别给予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
营业税优惠方面: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 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本公司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公司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