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欧盟明年6月落实收紧对信贷评级机构的监管,证监会正式推出有关规管监察信贷评级机构的谘询文件,制订本港的规管制度,令所有在港发出的信贷评级可以继续在欧洲使用。
新方案中,建议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增设「提供信贷评级服务」作为新的受规管活动类别。信贷评级机构及其评级分析员将要遵守适用於所有证监会持牌人的相关规定,日後必须领牌及持续接受监察,惟资历较深厚的评级人员可获豁免考试;新修订有别於其他国家的相关监管。
有关新制度将於明年1月底生效,证监会会随即展开向信贷评级机构及其评级分析员的发牌程序。而过渡安排包括建议为现有评级分析员提供豁免安排,让他们在申领牌照前无须先通过监管从业资格的考试,但须於获发牌照後参加有关本地规例的持续进修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