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42号 |
2010-07-09 10:55 文章来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42号 【发布日期】2010-06-12 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获得一次性塑料餐盒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依法组织生产,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并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明确标注QS标志。严禁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一次性塑料餐盒。 二、任何销售企业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一次性塑料餐盒。 三、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和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一次性塑料餐盒。 四、消费者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的,可向当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将根据职责依法查处。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稿件来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