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展银行原副行长王新面临80万余港币及价值68万元汽车受贿指控,7月8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广发银行多年前发生的不良资产处置弊案得以曝光。
此案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披露说,王新涉嫌受贿行为发生于2004年8月至2006年12月间。他利用分管广发行全资子公司广东广控集团和该行资产管理部的职务便利,在处置广发行不良资产过程中,为汉国置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汉国深圳)提供帮助,并收受对方贿送的财物。
耐人寻味的是,《起诉书》提及原广发行董事长、现广东省金融办公室副主任李若虹,并称在一宗不良资产处置弊案中,王新是在李若虹同意的情况下,才最终表态支持支持行贿人诉求。李若虹在8日晚间告诉记者,此事是非曲直应以法院判决为准,他还表示,“王新才是主管副行长,你明白我的意思么?”
王新案开庭在小法庭进行。上午9点钟开庭前,法庭即已坐满旁听者。此案庭审持续半日。王新在最后陈述时表示悔罪,并希望能够获得从轻处罚。法院将择期宣判。
事涉两宗不良资产处置
《起诉书》披露弊案共有两起。第一起发生于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广发行在转让广控集团所持深圳市广海投资有限公司股份的过程中,王新在广发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项目时表态支持汉国深圳收购并获得通过。2009年9月期间,王新在办公室收到感谢费30万元。
在王新和汉国置业之间充当中间人的是与广发行联系紧密的男子侯明。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侯明不是广发行在编员工,但早年曾供职于广控集团旗下一家房地产公司。此人在广发行高层结交甚广,甚至可以参加广发行内部会议。行内早前即有猜测,指侯屡次利用不良资产处理机会牟利。
《起诉书》表述,在第一起弊案中,侯明接受汉国深圳请托,多次向王新提出由汉国深圳收购“广海项目”。事后送钱行为亦通过侯明实施。2009年5月,侯明被立案侦查。同年6月5日,王新被刑事拘留。不过《起诉书》将侯明标注为“另案处理”。
第二起弊案发生于2006年4月初。涉及资产为广发行持有的对广州中旅达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旅大道”)债权3亿元。这次又是经由侯明穿针引线,王新表态同意将该项目以人民币5000万元的低价交由安华白云拍卖行拍卖。经由侯明后续操作,汉国深圳在无竞争对手的情况下以底价拍得此项目。知情人士透露说,当时到场投标者超过三家,但只有汉国深圳举牌竞价。
这笔债权经由贷款转化而来。贷款发生于2001年11月,抵押物则是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北京南路67号至107号之间近3000平方米的地块,现为停车场。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中旅大道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经营范围即为开发建设上述地块。由于该公司无法偿还早年来自广发行的贷款,2000年8月,广发行下属公司广控集团和广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得以受让43.5%和7.5%的股权。
换言之,当上述2001年3亿元贷款发生时,中旅大道已成为广发行相对控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分析人士认为,这是其能够以不足值的抵押品获得巨额贷款的重要原因。
蹊跷的是,几乎在同一时间,中旅大道发生了重要股权变更。一家来自香港的公司以2800万的价格收购了中旅大道。这次变更导致的结果是:债务人中旅大道和债权受让者深圳汉国的法人代表,均为一名叫李晓平的男子。
拍得债权之后大半年,2007年2月28日,深圳汉国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广州胜晋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下称广州胜晋)。广州胜晋注册成立于2006年12月31日,法人代表洪小文。但洪小文同时也是汉国置业(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汉国中国)业务发展总监。而汉国深圳和中国汉国均为香港汉国置业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00160)的下属公司。
获得这笔债权后,广州胜晋2007年4月与中旅大道达成还款协议,双方约定分五期还清本息,且必须在2007年8月22日之前偿付第一笔6000万元。如果任何一期延期或不能偿还,中旅大道愿意以上述土地抵债。
此间,中旅大道的法定代表人于2007年3月由李晓平变更为张国荣。但张国荣是香港汉国置业有限公司的董事之一,同时也是香港胜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这种自己向自己讨债的结果,当然是中旅大道未能按期履行还款协议,广州胜晋诉诸广州中院。2008年,广州中院判决该块地归属广州胜晋公司。
记者在去年该案案发时实地探访发现:汉国深圳、汉国中国和中旅大道在广州合署办公。而香港汉国置业有限公司公告显示:北京南路67号至107号地块已被其收入囊中。
在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交易之后,北京南路地块仍停留同一实际控制人手中;而中旅大道原股东也借机卸下了3亿元的广发行贷款包袱,全身而退。局内各方中,唯有广发行承担了2.5亿元的实际损失。
《起诉书》说,汉国深圳支付侯明人民币1380万元。侯明于2006年7、8月分两次到王新的办公室送给其港币共计50万元,其中一次30万港币、一次20万港币。
罪轻辩护空间
记者注意到,《起诉书》行文措辞对王新颇有手下留情之意。这也为王新的辩护提供了发挥空间。
例如在描述第一起交易时,《起诉书》注明,王新是在原定收购方、深圳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万科)退出的情况下,才向侯明表示同意由汉国深圳取而代之。这表明王新和侯明的来往不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王新的辩护人、来自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的王波为王新提供了罪轻辩护。他表示:万科因收购条件苛刻而退出,而“广海项目”最终以3个亿成交,是广发行300多个不良资产处置案例中收益最好的之一。
在描述第二次交易时,《起诉书》特别提到,候明曾先后就收购一事向原广发行董事长李若虹和王新提出要求,且王新是在原广发行董事长李若虹同意的前提下,才同意将项目交给侯明事先串通好的安华白云拍卖行拍卖。
辩护律师王波说,王新一开始因拍卖经费过高等原因,并不同意将项目交由安华白云拍卖行拍卖。此后在“一把手”李若虹点头下改变主意,当属“被迫同意”。
李若虹在2009年6月19日,即王新被批捕当日,向董事会提出了辞职申请。接近董事会的人士透露说,李若虹辞职的原因是健康问题,以及配合上级要求的工作调动。按照广发行2007年提出的五年发展规划,李若虹的任期本应到2011年才结束。此番李若虹属提前去职,并且辞去了行内全部职务。
李若虹目前任职省政府金融办公室副主任。8日晚间,针对《起诉书》内容,他回应说:王新作为主管副行长,已经签署了意见,才交由自己审批,相关责任追究应以司法机关决定为准。至于是否因此事与侯明接触过,他表示由于事隔多年,记忆已经模糊。
事实上,除了以上两次对应关系明确的钱权交易指控外,检察机关还指控说,汉国深圳副总经理王占汶于2006年9月27日以运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运泰实业”)的名义购置一辆价值68万元人民币的雷克萨斯越野车交给侯明,2006年年底侯明将该车交由王新使用,2009年5月侯明被立案侦查后,王新畏罪于同年6月1日将该车停放在深圳五洲宾馆停车场。
耐人寻味的是,《起诉书》没有使用“丢弃”,转而以“停放”取而代之。若使用前者,则意味着王新对该车具有实际控制权,使用后者则较为中性。
辩护律师表示,此车是2006年由侯明从运泰实业借出使用,并且向运泰实业出具了借条。因王新腰椎犯病,乘坐地盘较高车辆较为舒适,侯明才将此车转借王新使用。他强调,此车至今登记在运泰实业名下,车钥匙也是王新一套,运泰实业一套。
辩护律师最后指出,王新涉嫌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可兹为证的是王新每次接收侯明贿送的财务均经历了先期推诿和拒绝。例如在中旅大厦项目中,侯明之所以将50万港币分作两次送给王新,即是前者担心一次性给后者会被后者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