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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港通讯> 国家发改委、电监会、能源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全面清理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通知》要求,限期取消现行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优惠。
《通知》要求,各地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或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通知》明确,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人民币(下同)提高到0.1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元提高到0.3元。
《通知》规定,对能源消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
《通知》要求,各地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或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通知》明确,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人民币(下同)提高到0.1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元提高到0.3元。
《通知》规定,对能源消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