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8月12日讯 发改委今日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对价格垄断的种类和判定细则等相关问题做了详细的说明。按照部委职责以及反垄断法的相关内容,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的职责,并负责起草反价格垄断规定。
反垄断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指出意见稿使得认定价格垄断更具有操作性,有可能会使申诉反垄断的相关案件上升。
意见稿指出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价格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同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派出、限制竞争的行为也包括在内。
对于反价格垄断适用范围,意见稿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价格垄断行为,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规定。李曙光指出,这使得中国能对国外的并购产生一定的影响。
价格垄断协议
意见稿指出价格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达成的,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价格垄断协议分为横向价格垄断协议以及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两个方面,并详细列出相关细则。
其中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各类价格的;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的;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的;使用同一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谈判的基础的;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的、约定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的、通过限制生产销售数量或者分割销售采购市场等方式,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等八种行为。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包括三类,分别为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李曙光指出这些规定,对于某些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来说,也具有了相对可衡量的标准,有利于今后的反垄断事件的裁定。
滥用市场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意见稿指出主要包括以下五种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过高或者过低的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等。意见稿对于不公平的高价、不公平的低价、正当理由等做了详细说明。
对于歧视性价格和收费,意见稿指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第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第二,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第三,对外地商品规定歧视性价格;第四,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规定价格或者收费的行为。
意见稿中专门针对行业协会的行为做了相关规定,特别指出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制定发布行业协会规则、决定、通知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召集本行业的经营者讨论并形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为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等。
李曙光表示,目前一些行业协会存在着某种形式的垄断行为,意见稿的推出,有可能推动整个行业协会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