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7月20日讯 证监会今日晚间发布一连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三项创业板上市相关文件,进一步细化了创业板上市的流程和要求。
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称将于2009年7月26日起依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受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
保荐机构应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一家创业板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在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创业板发行人股票发行前,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由该保荐代表人负责推荐的其他创业板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
创业板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中,财务资料的报告期为最近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及一期,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中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报送日至到期日)应不少于3个月。
以下是相关公告全文及链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创业板发行申请受理工作,确保创业板平稳推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7月26日起依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受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
二、保荐机构应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一家创业板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在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创业板发行人股票发行前,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由该保荐代表人负责推荐的其他创业板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
三、创业板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中,财务资料的报告期为最近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及一期,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中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报送日至到期日)应不少于3个月。
本公告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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