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建议
(讨论稿)
国家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5月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后,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各地迅速涌现,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以浙江省温州市为例,在《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两个文件的规范指导下,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截至2008年底,全市已有7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1家试营业。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之间的空白,有力地促进了“三农”建设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完善农村金融市场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初步实现了“开正道、补急需、促创业”的预期目标。
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新生事物,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机构性质定位不明确,经营成本偏高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定性为一般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因此,享受不到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融资和运营中的优惠待遇。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只能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远低于金融企业的同业存放利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时,只能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的利率档次,而不能享受更低的“上海银行同业拆放利率”;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税按照5.6%征收,而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目前按照3%的税率征收。由于上述原因,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远高于一般金融机构,无形中加大了经营风险。
二、规模偏小,资金供给受限,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浙江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按照规定,可以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融资。由于融资措施尚未落实,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都未向银行融资,仅靠资本金运作。由于市场需求巨大,浙江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已经将所有资金贷出,出现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比如温州某小额贷款公司试营业不到一个月,已发放贷款余额超过1.9793亿,达到资本金的98.9%。
三、尚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难以了解客户信用状况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还未能加入到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无法及时了解借款人的信用信息。目前防范风险的唯一办法是让客户自己到商业银行去打印基本信用信息报告,这种做法一来造成客户不便,二来容易出现漏洞。
为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建议修订完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尽快落实以下措施:
1、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的定位
建议银监会出台补充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享受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包括: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进入上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允许其从银行间拆借市场、储蓄银行、国开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参照农村信用社目前执行的税率;尽快落实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相关措施,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等。
2、适时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
目前,浙江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融入资金的比例不能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远不能满足旺盛的市场需求。建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一是增加对注册资本上限的规定,调高至4至5亿;二是对运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放宽融资比例,近期可放宽到净资本额的100%,2至3年后提高到注册资本的3到5倍。
3、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型,放宽限制
建议银监会放宽有关村镇银行设立的限制条件,允许合法经营、效益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型。为保障转型后的村镇银行经营上的独立性,建议银监会修订《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25条“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关条款,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转型为村镇银行时,维持原有的股权结构基本不变,商业银行可以参股,但不一定为最大股东。这样既有利于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农村金融改革,又可以达到从真正意义上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融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