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经济时期,利润全部上交。
二、改革初期的国企利润分配
•1979年,四川省企业扩权试点:完成8项国家技术经济指标和供货合同,从利润中提成5%企业基金;完成产量、质量、品种、利润和供货合同,提成3%企业基金;从超额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石油、电力等提取15%;冶金、机械等提取20%;煤矿提取25%。
三、利润留成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
•1980年1月22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利润增长部分四、六开,40%留企业,60%交国家;利润留成的使用:用于发展生产方面的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方面的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
四、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
•1980年8月,上海柴油机厂试点:“五税”,“两费”;实行五年结果:国家收入86.8%,企业所得13.2%。
五、利润包干上交、超收分成、亏损不补
•1981年2月,财政部、国家经委《关于国营工交企业1981年继续试行利润留成办法的通知》:企业超收分成比例不得超过40%。
六、利润递增包干
•1982年,首钢开始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办法,即以1981年上缴利润2.7亿元为基数,每年上缴利润递增6% (1983年又主动把递增率提高到7.2%)。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包全留,欠收自补,国家不再给首钢投资;留用利润的分配比例改为6:2:2 (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个人消费基金) ;职工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按0.8:1挂钩浮动;承包期限15年。
七、利改税
•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所得税:55%;税后利润:(1)一般企业,不再上交利润;(2)利润较多的企业,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留企业;
八、利改税第二步
•1984年9月,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所得税:55%。
九、 分税制中的国企利润分配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所得税:33%;考虑到部分企业利润上交水平较低的现状,作为过渡办法,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取消各种包税的做法;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同时,微利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也不退库。
十、重启国企利润上缴
•2007年国企实现利润1.62万亿元,12月11日财政部给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于不同的行业分别为以下三类来执行,第一类是10%,第二类是5%,第三类暂缓三年上交或免交;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股利股息按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