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8日网易财经举办的“北京观察第一期:京城财经专家激辩股改成败”论坛中,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专家李曙光认为股改是有法律基础的契约,但仍然需要完善。
在现在股市的情况下,实际处于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今年改革开放三十年,明年是建国六十年,我们近几年一贯的政策实际上是要让我们全体国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本来证券市场应该成为全体国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最好的平台,但我个人认为是多方面的原因,因为证券市场参与的主体就不太一样,有政府作为出资人这一面,又有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和政府的理念还不完全一致,有上市公司、有股民,还有学者。实际在证券市场上参与主体非常多,对于证券市场的目标,我觉得没有一个完全的共识,实际也是一个分歧的市场,我想这是一个原因。
另一方面是转型期,中国遇到了转型期,我比较同意刚才几位专家的分析,实际这里面最关键的线还是政府,政府对这个市场怎么认识,对我们证券市场的影响是比较大的,某种程度上我可以这么说,有点像足球市场,足球市场有可能成为改革者的通行证,也有可能成为改革者的墓志铭,关键是很大程度上政府如何看待目前的大环境,如何出台具体理念和具体措施。
我觉得是总资产和总负债的关系,如果判断整个经济形势,上至全球看我们中国,我们中国自己也有一个资产负债表,显然现在资产负债表看的有点不太对,偿债力、偿付能力,我们原来看的稍微弱一点,觉得我们是不是有点问题,是不是经济遇到了困难,但实际上并不完全是这样,这也是我们目前研究国有资产法的很重要的原因,我们究竟有多大的国有资产,现在这个帐算不清楚,政府基于政策决策来做下一步的政策判断的依据,实际上不是很清楚,我们整个国家的能力、经济能力、偿付能力、总资产、总负债……我觉得这是很大的外在因素,就是如何看待大的资本市场的发展,这点我觉得政府是这当中一根非常重要的线,它的判断、它的信心对于整个资本市场、对于整个经济发展的信心影响是比较大的。
所以你刚才提到如何看待股改的契约,我们也想,股改这个契约是中国转型期非常特别的契约,这个契约是在政府和所有市场参与者之间达成的契约,当时这个契约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考虑,有非常多的学者参与,上市公司参与,政府也参与了,也有无数的方案,最后不管怎样,从我们法律角度来讲,如果这个契约不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来达成的,当然它是以政府的条例、规范性文件达成的,我们就可以假定它是一个政策法,它是有法可信的,它的法理基础是存在的,如果在这个前提上来看,当然,当时我们股改的结果是合法的,是有法律基础的契约。
但现在回过头来看,实际当时这个契约是不完善契约,或者说是一个留下了很多漏洞的契约,按照我今天来看,我就觉得当时证监会也好、政府部门也好,就应该有后续手段,一旦10送3完了以后,结束了,现在大小非放出来了你怎么办?当时没有人想这个问题,当时就是图一时痛快,我们达成了契约,这时我们能把结暂时解开,后面有多少结我不管了,就把前面的结解开。
实际上我们明显看到,中国在解资本市场这个巨大的症结时,并不是出于战略性考虑,并不是一个长远性的考虑,这是我们在三十年改革过程中一直有的缺陷,我们往往是立竿见影式的,找能够迅速解决问题、包扎伤口的办法,但没有给它一个治本的法理的解决办法。
当然任何市场经济都有可能存在不完善的契约,问题是在股改一年时间后马上出现了大的问题,这说明我们的契约太不完善了,因此我觉得解铃还需系铃人,我个人的意见是两个口,一是政府这个口,对于政策法可以做一些修订;另外一种手法就是利益受损者如果在起诉或诉讼情况下,我觉得可以通过一些判例法的方式、案例法的方式加以解决。
当然,政府的方法现在有很多种,有政府直接入市平准基金,有中国投资公司直接买,或者是由社保基金买,也有说,现在既然是政策法,就搞成两个市场,大小非一个市场,另外再开辟一个市场,到A股市场逐渐成熟时,再把两个市场并轨,等等的办法都有。
我觉得从法律角度上,这没有什么对和错,主要是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怎么来利益平衡。某种程度上,股票市场在价格非常低迷的情况下,如果政府想刺激这个市场,想把这个市场做起来的话,采取一定的措施是可以的。当然还有股指期货等一些手段,都是可以做的,这是我想的一个观点。
还有一个观点,现在很多人问我,证券市场有没有法律的问题,实际上法律非常多,包括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现在已经有400多部了,关键不在于有多少法律,而在于这些法律的执行质量,和法律在实践当中如何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