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1日-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新法”),这部法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为所有企业创造了公平的商业环境。新法实施在即,企业无不期盼政府能够出台必要的指导性文件。在这样的背景下,新法的实施条例(“条例”)终于在今天得以公布。
为了把握新条例的政策影响,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都必须重新审视它们在中国的发展策略与经营计划;因为在所得税率、税收优惠、股利预提税以及海外所得课税等各个方面,新法及其条例下的规定较之以往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内资企业或许需要复核其境外子公司等海外投资的组织结构、经营状况以应对新的“受控外国公司”条款和境外税款抵免的规定。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海外投资方则将面临更高的实际中国税收负担,需考虑疏解因丧失税收优惠而带来的成本压力。
德勤中国税务主管合伙人谢英峰说:“中国重视原则性的立法策略,所以新法只有简洁有力的六十个条文,这意味着其实施条例,以及未来将发布的法规和其他行政文件,都会是决定个别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关键要素。”他同时认为:“尽管条例的制定已经过漫长的过程,但参与制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对若干重要事项可能仍存有争议。因此,条例对一些问题并未作出正面回应,可以预期未来将会有相关的指导性文件陆续公布。举例来说,上述的问题包括了税收优惠的具体规范——尤其是享受15%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等等。”
虽然还有很多问题尚待澄清,但谢先生亦表示:“新法和条例将给所有的中国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更加透明、稳定和可预测性的税收环境。在很多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的情况下,内外资企业需要更多的借助传统的国际税收筹划工具以优化它们在中国国内以及海外的税负。此外,由于大部分地区性优惠的消失,一些其他因素在企业经营策略上的重要性将会得到提升,例如与自然资源、目标地方市场、人力资源的距离远近等等。”
新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是让中国企业了解其海外的经营和投资所得将如何在中国课税,同时也赋予了中国税务机关以必要的国际税收征管工具,从而对企业的海外经营进行适当的税务监管。德勤中国国际税务主管合伙人张新华认为:“从中国本土的国际性企业的观点来看,无论是已经存在还是未来设立的企业,新的条例将维持其合法的海外经营投资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例如对受控外国公司的条款、外国税额的直接与间接抵免制度等,条例都提供了一些具体化的规定。在另一个方面,出于合规性的考虑,中国政府一直对中国企业在实务操作中的‘返程投资’现象予以关注。征收股利预提税、取消外资企业的大部分税收优惠,以及引入居民纳税人概念等举措将有助于减少 ‘返程投资’的出现。”
对于张新华先生从国际税收层面的解读,谢英锋先生亦作了补充:“在今年初当新法首次引进‘管理和控制’的原则来判断居民纳税人时,许多企业特别关心这个相对模糊的概念是否会被加以较宽泛的解释。具体而言,这类企业包括在香港上市但实际在中国内地运营的‘红筹股’企业,以及直接受到设立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管理的亚洲子公司。在制定条例中,中国政府明智地将‘管理和控制’侧重于商业经营活动的实质管理,而非仅仅是公司战略性决策的制定。”
新法的目的是在各个目标之间寻求平衡,条例很好地延续了这一精神。这些目标包括:鼓励和吸引国内和海外的投资、激励经济发展和创新、强化税收征管职能以及达到税收公平的效果。新法在支持政府财政收入需要之余,也回应了国家政策目标的转移——从出口导向转为更重视内需的经济体制。作为体现这一变化的重要例证,条例所规定的新税收优惠政策大都与这些方面密切相关,例如高新技术企业15%的低税率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延续、以及特定产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保节能项目的减免税规定等等。